遏制尘肺病之害 法律法规落地是关键
“尘肺病农民工获赔最长耗时7年”“七成尘肺病农民工因病债台高筑”——12月10日报道了尘肺病农民工在维权、治疗、生活等方面面临的艰难处境。特别是再次提出了一个老问题:因维权成本高昂,许多尘肺病农民工放弃了申请赔偿,即便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赔偿,他们也常常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无法获得正式的职业病诊断证明,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尘肺病多年来一直高居我国职业病榜首。今年12月3日,国家卫计委发布的2014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显示,我国2014年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近九成为尘肺病。从行业分布看,职业病主要集中在粉尘高危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开采辅助活动行业。
尘肺病农民工维权难已被诟病多年。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加之尘肺病潜伏期较长,导致大批尘肺病人因无法自证其劳动关系或取证艰难而拿不到应得的赔偿。相关调查显示,超过80%的尘肺病农民工没有申请过赔偿,即使是申请过赔偿的农民工中,也只有不足一成的人获得了赔偿。
打工收入抵不过看病支出,随之而来的是债台高筑、子女辍学……本希望外出打工让自己和家人过上幸福生活,却事与愿违。尘肺病农民工的境遇令人痛心!
更令人焦虑的是,调查显示,罹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大多文化水平低、自我防护意识差,近八成的人表示对高粉尘工作环境的危害不清楚或者完全不知道。
事实上,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国家已设计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包括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但完善法律和设计制度并未完全遏制尘肺病的蔓延。
要让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首先必须让法规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相关法律已经对用人单位、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做出详细规范。比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等等。
在现实操作中,让法律条款真正落地,需要有关部门的监督更到位,需要用人单位充分承担起防治的主体责任,并为失责或侵权埋单。特别是针对尘肺病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很难提供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的现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在对尘肺病的职业认定程序方面做出更加合理的安排,降低认定门槛,不能仅因缺少材料就将尘肺病患者拒之门外。
与此同时,应加大对用人单位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尘肺病一旦患上,病程便不可逆转,医疗救助只是缓解患者一时痛苦,治本之策还在于加强预防。一方面要通过宣传,让涉尘企业充分了解尘肺病的危害,主动防御和降低粉尘危害。另一方面,要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醒劳动者主动做好个人防护。
如果每一个环节都能把好关,都能承担起各自的责任——相关部门有效监管、严肃惩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承担起应尽职责,农民工佩戴好防护设备,社会对尘肺病农民工家庭给予更多关爱,那么,尘肺病的蔓延就有望得到控制,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就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残疾人、孤儿、低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众,一旦患病,生活将雪上加霜。这些人,特别需要社会给予更多关爱。近日,我市出台《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进行多项调整,新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对象包括市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人)、孤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对救助对象个负的参保参合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为了实现应保尽保,我市将资助市区城市“三无”老人、孤儿和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市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应承担的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9种慢性病门诊个负部分按40%救助且最高4000元
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后(不含本实施意见规定的29种指定慢性疾病和11类重特大疾病),对其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20%进行救助,但治疗一种或多种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患以下指定慢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药物治疗和诊疗服务,按照医保或新农合政策报销后,对其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40%进行救助,但治疗一种或多种慢性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29种慢性病包括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未实施换瓣手术,保守治疗)、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含脑梗死及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肺结核进展期、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股骨头坏死(未实施关节置换术,保守治疗)、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血管支架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辅助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辅助治疗)、尿毒症(辅助治疗)、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躁狂发作(躁狂型精神病)、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特别要说的是,救助对象在门诊治疗指定慢性疾病和其他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指定慢性疾病的年度救助限额。
特困人员普通疾病住院个负部分90%救助且最高6万元
其中,重特大疾病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下一种或多种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对于A类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9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7万元;对于B类和C类城乡低保对象,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11种重特疾病包括,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药物治疗或介入治疗)、脑梗死(药物溶栓治疗)、脑出血、重性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在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方面,患指定的11类重特大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种或多种疾病,对于A类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对于B类和C类城乡低保对象,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另外,转外埠医院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患病需转外埠医院治疗的,应履行医保或新农合规定的转诊或备案手续,救助标准执行市内救助标准。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救助比例对照市内住院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同时,救助对象在外地突发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申请救助时提供外地医疗机构的急诊救治证明材料的,按照市内住院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除此,救助对象在同一年度内既治疗普通疾病又治疗重特大疾病,治疗多种疾病救助限额合计不超过重特大疾病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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