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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严抓食安监管 月饼等产品被“盯”上

义乌严抓食安监管 月饼等产品被“盯”上

  今日,中国义乌网记者联系了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的监管信息都是向社会公开的,而且食品安全监管一直他们的工作重点,近期他们就进行了多次食品安全检查。

  炎热的夏天正是凉皮、凉面等清凉食品的旺季。但这些食品在生产加工完成后,无需烧煮环节就被直接送上了消费者的餐桌,极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近期,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在售的凉面、凉粉、凉皮等商品进行了抽检。

  义乌市场监管局:抽检凉皮凉面凉粉

  炎热的夏天正是凉皮、凉面等清凉食品的旺季。但这些食品在生产加工完成后,无需烧煮环节就被直接送上了消费者的餐桌,极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近期,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在售的凉面、凉粉、凉皮等商品进行了抽检。

  据相关负责人称,抽检结果将于3-5个工作日之后出来。

  义亭市场监管所开展开工前月饼企业主体责任核查

  随着义亭月饼生产季日益临近,日前,市场监管局义亭所督促辖区内22家月饼生产企业及时做好主体责任核查各项准备工作,接受现场核查,为今年的义亭月饼生产做好充分的准备。

  “按照往年惯例,义亭月饼都是在农历七月中旬左右开工的,现在离开工只有半个多月的时间,所以我们协会也督促所有月饼企业抓紧时间准备,主要是生产车间的布置和整理,必须要达到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义亭月饼行业协会会长王义民说。

  “因为企业数量较多,时间也比较紧,所以接下来我们也将集中精力、加班加点,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前提,帮助月饼企业做好主体责任核查。”义亭市场监管所副所长龚宇焕说。

  预计,今年的义亭月饼将会在本月下旬陆续投入生产,届时产前还将召开月饼企业负责人约谈会议,确保月饼企业生产规范,消费者吃的放心。

  让新食品安全法维护百姓餐桌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贯彻重典治乱,严惩重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正确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百姓餐桌安全。

  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贯彻重典治乱,严惩重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从法院的角度,此次食品安全法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法官们要了解修改内容和立法原意,领会条文精神,在办案中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统一。根据通知要求,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确保首负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又要区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不同归责原则;既要让消费者尽早实现权利,又要让真正的违法者受到惩罚;要坚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正确把握新法和现行法律适用的界限。

  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应该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整链条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针对食品添加剂、食品链污染等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食品行业从业者也应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自身做起,对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等自觉抵制,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品安全事件不能以罚代刑

  堵塞机制上的问题,就是为了更加精准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然而再好的机制终归还是要靠人来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底线严格执法、尽职履职,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安全事件上,如果搞瞒天过海,无异于掩耳盗铃,最终免不了东窗事发、锒铛入狱;搞以罚代刑、地方保护主义,最终免不了因小失大、自身难保;想不了了之,人民群众不会就此了之,法律不会就此了之,最终免不了要清老底、算总账。

  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工作情况,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诉12871人。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指出,近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新趋势,也给惩治犯罪带来了“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新难题(8月6日《法制日报》)。

  在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理上,由于刑法第143条、144条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认定哪些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也不好把握哪些是“其他严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使得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不清、衔接不畅,客观上造成了有些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

  这种法律适用上的认识问题,在2013年5月基本得到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来,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红线已经清晰可辨。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司法解释发布后,批准逮捕人数同比增长136%,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人数同比增长415%。这两个大幅增长的数据表明:纳入刑事打击范畴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不断增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显著。

  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疑问:本该属于刑事立案查处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什么非得等到检察机关监督才立案?有些食品安全犯罪如江西病死猪肉事件,存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监管为何反应迟钝,且屡屡跑到了媒体后面?

  尽管有12人在江西病死猪事件中涉嫌渎职被查,但代价是巨大的,除了这12名监管人员悔不当初外,还有7省市的群众因为曾经遭受病死猪肉侵害而后怕不已。这应该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面警示镜,有关部门应从中吸取教训,用好监管权、执法权,让群众能吃得放心、放心地吃。

  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食品安全犯罪新趋势所带来的“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新难题,如果移送难的老问题不解决,就还会存在以罚代刑、不了了之等情形。要解决移送难,就得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衔接机制,实现无缝对接。

  衔接不畅的原因是复杂的。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统一管理的监管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监管部门存在变数,影响到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正常发挥。这种情形可能造成的监管疲软与监管盲区,应尽快通过落实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严格改革过渡期的监管责任来予以消除。

  堵塞机制上的问题,就是为了更加精准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然而再好的机制终归还是要靠人来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底线严格执法、尽职履职,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安全事件上,如果搞瞒天过海,无异于掩耳盗铃,最终免不了东窗事发、锒铛入狱;搞以罚代刑、地方保护主义,最终免不了因小失大、自身难保;想不了了之,人民群众不会就此了之,法律不会就此了之,最终免不了要清老底、算总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