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强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成效显著
为更好地为食品经营者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许可服务,国家食药监总局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市市场监管委立足本市食品安全管理实际,多措并举强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全市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8470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6604户。
出台管理规范
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要求,市市场监管委食品流通处立足防范全市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实际,制发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实现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听证、核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启用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三证合一”。
创建管理系统
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信息化
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信息系统建设数据标准,市市场监管委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保健食品处、审批处、信息化处共同配合,开发建成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为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查询、统计等提供了信息化平台,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办、换证、变更、延续、注销、补办、撤销、撤回等各类业务全部通过该系统办理。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许可审批流程,严格许可审批时限,建立失信企业数据库,实现了食品安全信用监管。
开展数据补录
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一体化
为建立当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和被依法吊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销售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基础数据库,实现食品经营主体许可信息的汇总整合,便于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分类、查询、统计、分析、预测,为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制定提供有力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组织开展了食品经营许可数据补录,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数据项要求,对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基础数据、异地经营和许可证吊销等情况统一采集、补录,建成了本市食品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为食品经营许可换证、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业务工作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查询、统计、分析、预测提供有力数据支持。截至4月底,已完成22795户持证食品经营者的数据补录。
开展团体受理
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便民化
为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流程,市市场监管委建立完善了许可申请受理团体化服务措施,推出了“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要件、统一核查、统一办理”的服务模式,简化了许可申请手续。先后为老百姓大药房、柒一拾壹(天津)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福茗茶有限公司、天津乐友达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国邮政河西区分公司等连锁企业的300余家门店开展了食品经营许可团体化受理服务,受到企业一致好评。
开展督促检查
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化
为确保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依程序、依时限要求完成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听证、核准,防范食品经营许可风险,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委及时研究区县局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指导》和创建食品经营许可微信交流群进行指导,已编辑《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指导》26期,对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规范指导。
为了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全面检查本市所有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含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点检查“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等主体责任的情况。
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领域
在种植环节,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企业资质、人员管理、生产条件、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测、产品加工及包装标识管理,以及其他影响农产品安全的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在农业部和市级例行监测中多次出现禁限用农药超标的,予以取缔。对现场发现存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停产整改:未制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有资质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情节严重的;未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培训员工,拒不改正的;未记录田间档案,拒不改正或伪造田间档案记录的;
产品上市前未进行自检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情节严重的;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假冒、伪造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的;
未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情节严重的;产品加工、贮存、运输不符合相关规定,拒不改正的;或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工作,情节严重的。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改正:未制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混乱的;
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有资质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未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的;
未按规定培训员工的;未记录田间档案或未保存两年的;产品上市前未进行自检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或冒用、转让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的;未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的;产品加工、贮存、运输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规定的;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加工工作的。
食品生产领域
依据《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标准,重点检查企业资质、人员管理、生产条件、原料管理、成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一致性审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管理,以及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无照生产食品的,予以取缔。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吊销许可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
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
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情节严重的;
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仍拒不召回,情节严重的;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节严重的;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情节严重的。
食品销售领域
重点检查主体资格、健康管理、销售场所设施设备、销售行为、过程控制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无照销售食品的(法律规定无需取得营业执照的除外),予以取缔。对食品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的;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的;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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