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男科 > 健康生活

不同药物的抗抑郁疗效比较

不同药物的抗抑郁疗效比较

  目前对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氯氮平与其他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的抗抑郁效果的比较研究还不多,CATIE研究对不同药物的抗抑郁疗效进行了比较。

  研究方法

  99名接受过奥氮平、喹硫平、利培酮或齐拉西酮治疗后中断(因效果不好)的患者,被随机分配进行氯氮平开放标签治疗(n=49),或其他(患者之前未曾使用过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的双盲治疗(奥氮平[n=19],喹硫平[n=15],或者利培酮[n=16])。初步结果使用卡尔加里精神分裂症抑郁量表(CDSS)进行总体评分。混合模型,在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或基线期有重度抑郁发作(MED)(例如,CDSS评分 ≥6)的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中比较氯氮平与其他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的抗抑郁效果。

  结 果

  不考虑MDE的存在,治疗组之间在基线期时的CDSS总评分并无差别。对于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来说,氯氮平比奎硫平的抗抑郁效果更好(整体人群p < 0.01,有MDE的人群p=0.01),而与奥氮平与利培酮差别不大。

  结 论

  此研究表明:在慢性精神分裂症(不特别区分MDE部分)治疗中,氯氮平相比奎硫平来说有更好的抗抑郁效果,而与奥氮平与利培酮无明显差别。考虑到氯氮平应用于难治性精神分裂症(TRS)的适应症,以及抑郁症状对精神分裂症的负面影响,进一步的研究应该探索氯氮平用于伴有MDE症状的TRS的抗抑郁效果。

  宋先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电焊工人,工作九年后被医院确诊为尘肺,但是当他想要申请工伤时,单位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报。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虽无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宋先生在这家企业的总公司工作了九年,但最近两年被调到了该企业一家分公司工作。由于长期接触电焊烟尘,他被诊断为尘肺。而当他申请工伤时,单位拒绝盖章,理由是不存在劳动关系。宋先生非常气愤,他认为,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他还有公司发放的工资卡、证书等作为证据,是应该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的。于是,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经过审理,仲裁员认为像宋先生这种情况,争议的焦点在他是否与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宋先生提供的材料,证明他在总公司工作多年后,转到了该公司一家分公司,他与总公司产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虽然规定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说明分公司的用工资格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而且分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总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认定宋先生与总公司有劳动关系,因而宋先生有权申请工伤。

  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性尘肺科主任崔萍介绍,在职业病方面,聊城地区以尘肺最为多见。他们工龄比较短。崔萍说,尘肺的发生重在预防。如果企业和职工在这方面都能有意识,尘肺的发生会大大降低。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在预防职业病方面企业要有一定的应对和预防措施,比如改进工艺,改进生产环境,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而职工自身也必须要有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