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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将刊宪 民众感染寨卡病毒须呈报传染病

香港政府将刊宪 民众感染寨卡病毒须呈报传染病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右三)主持会议,与医疗卫生部门和专家讨论寨卡病毒的防控措施。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特区政府5日将刊宪,将寨卡病毒感染列为法定须呈报传染病,同日生效,以加强监测这种蚊传疾病。

  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1日早主持跨部门会议,与卫生署、食物环境卫生署和医院管理局的代表及医学专家讨论,香港应对寨卡病毒感染的最新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

  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总监梁挺雄会后在联合简报会上表示,中心至今没有录得人类感染寨卡病毒个案,也没有发现主要病媒埃及伊蚊。然而,其他种类的伊蚊,如本地常见的白纹伊蚊也可能是病媒。

  他说,由于国际旅游频繁,寨卡病毒传入香港的风险一直存在。

  患者感染后未必会出现病征,但病毒短期内仍会留在血液中,如再被本地白纹伊蚊叮咬,病毒会在香港传播,建议外游人士从受影响地区回港后14天内,即使没有病征 ,也应继续使用驱蚊剂,避免被白纹伊蚊叮咬,减低病毒在港传播的机会。怀孕妇女如非必要,应考虑延后到访寨卡病毒持续传播的地区。

  蚊传疾病跨部门统筹委员会5日将召开会议,跟进控蚊措施,特区政府还会加强与内地和澳门的通报。

  港口卫生处已加强港口卫生措施,并透过旅游业界提醒旅客注意风险。

  由于寨卡病毒也会透过血液传染,医管局会暂缓接受曾于28天内前往寨卡病毒爆发地区人士捐血,并会与妇产科专科学院商讨制订对孕妇的临床指引。

  围绕中医药立法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日前接受了记者书面采访。在与记者电话沟通时,董文勇强调,“为了防止中医药行政工作边缘化、业余化,防止管理资源被挤占,从中央政府到县级政府,应当自上而下建立起一套职能独立、职权完整、协调一致、上下通气的行政管理服务机构。”

  以下为董文勇副研究员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书面采访回复的全文:

  建言一:关于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建议:本条可修改为:“为了保障国民健康和维护国家健康安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文化、理论和技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本法。”

  理由:第一,中医药立法事关我国传统医药的兴衰,而医药体系是否有效、是否可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健康安全。中医药立法不应“就医论医”、“就药论药”,而应当追求医药背后的健康利益和健康安全。保障国民健康和维护国家健康安全,应当作为中医药立法的最高和最终目的。第二,继承和弘扬的宾语不应是“中医药”,而应当是中医药所负载的“传统医药文化、理论和技术”,这一点在立法中应予以明确。第三,为了保证中医药法的效力,中医药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处于较高位置,以便在出现法律冲突时以专门法中医药法为准,且从其在卫生体系中的作用来看,中医药法在卫生法律体系中也应当处于仅低于宪法的地位;同时,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也对我国传统医药作出了直接规定,因此,中医药法的立法依据为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

  建言二:关于第二条中医药的法律定义

  建议:本条宜改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指包括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独立医药学体系。”

  理由:第一,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中医药概念的法律内涵,从而消除“中医药”、“少数民族医药”等概念的潜在冲突,因此,法条表述需要直接、简洁,能够界定清楚即可。第二,中医药是否“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与本条的立法目的没有必然联系。并且,该表述是一种学理评价,没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功能,也缺乏法律要素。赘述应删除。第三,加入“独立”二字,与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章等条文和章节相适应,且有利于执法和司法层面的法律解释,有利于更充分、更纯粹地保护中医药和排除伪科学观念和伪科学行为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干扰。

  建言三:关于第三条第一款中西医关系的规定

  建议:本款宜改为“国家将中医药事业作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并充分利用中医药保障国民健康。国家实行中西医和中西药并重的方针和中西医药分类管理、分业运营制度,允许在医药卫生服务中依法配合使用中西诊疗方法和中西医药物。允许开展中西医结合学术研究。”

  理由:第一,中医药与西医药在理论基础、技术方法以及在对健康与疾病关系的认识方面截然不同,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在实践中,“中医西管”现象较为严重,受西医西药技术和文化影响的人员甚至利用其在行政、经济、学术、文化、宣传等领域的优势地位和便利条件,在我国卫生事业中极尽可能地排斥、边缘化中医药,借中西医药混业管理体制限制、消灭中医药及其文化基础。这使得中医药的发展、中医药作用的发挥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前途不容乐观。从中医药事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来看,有必要建立包括教育、服务、管理、宣传等环节在内的一整套相对独立的中医药发展体系,实行中西医、中西药分业管理、分业运营,以最大程度维护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文化的纯粹性,最大程度减少来自西医药思想和理论的侵略性干扰。

  第二,“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事实陈述,不具有规范性;中医药事业是不是“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相关主体的行为加以体现和落实。从文义角度理解,可以表达为“国家将中医药事业作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并充分利用中医药保障国民健康”。

  第三,中医药实务界普遍反映,“中西医结合”的提法在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从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中西医结合”实际上体现为在诊疗服务中两者互不相扰地配合使用。从这个角度看,同时取得中医和西医两种执业证书的医师可以根据诊疗的需要配合使用两种诊疗手段。但是,从国家立场来看,不宜直接要求医师将两者相互学习、相互结合,国家可以不鼓励、不禁止,至于是否需要结合,两类医师是否学习另一套医药技术,由医师根据诊疗的需要和具体的技术条件自由判断和决定,实践需要和市场自然可以做出最适合的行为引导。

  因此,应当删除“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的提法,以防伪托“中西医相互学习”、“中西医结合”而变相改造中医药,也避免产生一些同时失去中西医各自优点的诊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