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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全程有据可依

辽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全程有据可依

  5月15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保障广大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省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意见。

  网络订餐、送餐上门的消费方式给广大消费者提供餐饮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省食药监局从入网餐饮单位资质要求、准入机制、过程保障、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明确提出指导意见,全程保障食品安全。

  意见明确,入网餐饮单位应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方平台应将本企业负责人、负责网络订餐业务的管理人员、地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报送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为把好入口关,意见要求,严把准入机制,强化信息公示。餐饮单位入网前,应向第三方平台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方平台应对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地址、经营项目、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相关证照、资料真实有效。

  第三方平台应明确告知入网餐饮单位应承诺遵守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禁止无证照、借用、冒用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餐饮单位入网。第三方平台应在网上公示(或提供电子链接标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等级、投诉举报电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公布明厨亮灶照片或者实时视频,使消费者直观了解其食品加工操作的情况。

  送餐过程应该有怎样的保障?意见明确,要规范加工行为,强化送餐留样管理。入网餐饮单位应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送餐品种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消费者送餐,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送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的安全时限内送达。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鼓励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对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

  确保网络订餐安全,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意见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第三方平台建立协作机制。第三方平台除应定期清理检查入网餐饮单位资质是否有效外,还要加强对本平台入网餐饮单位的管理,每季度要将本平台入网餐饮单位名单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相关资料和交易数据,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属地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发现外埠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收集违法行为信息并向省食药监局报告,省食药监局将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为营造放心满意的网络订餐消费环境,意见明确,建立惩戒制度,推动社会共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强线下监管入网餐饮单位的同时,要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投诉集中、诚信记录不良或者存在违规行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发布警示信息等措施。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平台页面或者平台内交易经营者页面上公示经营者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在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日宣传现场,兰州市公安局对外公布了涵盖非法集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10起典型经济犯罪案例,提醒市民谨防上当受骗。兰州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防范“非法集资”这种多发性经济犯罪,大家一定要捂紧个人的钱袋子,擦亮自己的眼睛,冷静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你贪的是利息,人家要的是你的本金”,不要让自己一辈子的积蓄,成为犯罪分子挥霍的本钱。

  1、甘肃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以犯罪嫌疑人丁某、王某某为首的河南省濮阳县籍犯罪团伙,雇用多名业务员,以投资开设酒店和煤炭经营公司为由,并承诺月息14.4%至18%的高额利息,非法向3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1254万余元后逃匿,给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目前,该案7名犯罪嫌疑人除2人仍在逃外,其余已全部移送起诉。

  2、甘肃隆鑫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8月,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董某某、姚某某、曹某某为首的河南省伊川县籍犯罪团伙,在兰州注册成立甘肃隆鑫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批准,即通过在互联网设立网站、业务员讲解等方式宣传,以投资河南的矿产开发及玉石加工等实体项目为由,向135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2918万余元。目前,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3、甘肃网借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14日,受害群众王某到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4年3月,其通过互联网上一名叫“网借宝”的借贷平台对外进行投资,2015年5月该平台开始拒绝向其支付本息,造成9.6万元的损失。经查:“网借宝”借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张某,伙同高某某、张某某,通过虚构借款人及借款项目非法吸存,涉及受害群众500余人,涉及金额1亿余元。目前,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

  4、捣毁一制售假冒名牌洗衣粉窝点、俩嫌犯被批捕

  2016年3月24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捣毁位于城关区桃树坪一民房内的制售伪劣洗衣粉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谭某、谭某某。现场查获“立猫牌”洗衣粉415、袋,共10375公斤,假冒汰渍、立白、雕牌、碧浪、奥妙等品牌洗衣粉9292袋,包装袋14553个。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

  5、捣毁两个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窝点、嫌犯被刑拘

  2016年4月27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城关区连续捣毁两个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的窝点,缴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名牌运动鞋6464双,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6、利用快递贩卖假发票、兰州警方破获特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2015年11月14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线索,在平凉路长途汽车站将正在签收假发票包裹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8000份。又在其租赁房内查获各类假发票51000份。目前,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已被移送起诉。

  7、兰州警方破获销售假计生药品案

  2016年4月,根据某公司的举报线索,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涉嫌销售假计生药品的金某某、程某、龙某某、杨某某、颜某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上述犯罪嫌疑人对其长期非法销售假冒“毓婷”“金毓婷”牌紧急避孕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14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刑事拘留。

  8、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015年7月27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举抓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经查,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林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072份,价税合计8.2亿余元,并通过其控制的5家公司进行认证抵扣,共抵扣取得出口退税款0.88亿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已被逮捕。

  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15日,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经侦大队查破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明知硼砂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购入工业用硼砂在其粮店销售的饺子皮和擀面皮中添加。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已被移送起诉。

  10、姚某某销售假冒品牌电线案

  2015年7月21日,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经侦大队在城关区雁儿湾路附近抓获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的嫌疑人姚某某,查获假冒伪劣兰州“众邦”电线824盘,后在其租住的库房内又查获假冒伪劣电线184盘及一批假冒“众邦”牌电线的合格证和物流单据。目前,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已被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