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男科 > 健康生活

食药总局要求病死猪肉有案必查一查到底

食药总局要求病死猪肉有案必查一查到底

  针对近期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猪肉价格高企,跨区域非法销售病死猪肉、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等问题屡有发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部署各地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执法检查。

  并要求有案必查,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经销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全面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切实规范猪肉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猪肉生产加工环节、经营环节整治,重点对猪肉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包含其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等场所)及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猪肉,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禁猪肉生产经营企业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无“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腐败变质猪肉、病死猪肉等。

  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所购猪肉必须持有“两证两章”,并能进行溯源。

  督促生产企业及有能力的经营企业、市场开办方加强对猪肉的检验检测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强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惩处生产经营不合格猪肉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猪肉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和全程督办机制,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有案必查,一查到底,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无“两证两章”和腐败变质猪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宣传教育,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猪肉生产经营行为。

  5月8日是浙江省磐安药材市场今年的首个交易集日。当地部门开展了禁止硫磺熏蒸中药材(浙贝母)入市交易紧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硫磺熏蒸中药材(浙贝母)行为,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此前,也有媒体报道,由于使用了用硫磺熏蒸过的浙贝母作为原料,很多成品药中被检测出较高的硫磺含量,多家知名药企或涉其中。

  中药材屡屡被曝出安全问题,“受伤”的是整个中药行业。中药成“毒药”,不但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很大隐患,而且对中医中药的长远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其实,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中药材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中药材市场乱象的整治愈加严厉。

  曾经混乱的中药材市场秩序得到好转,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整治并没有改变中药材市场普遍掺杂使假的局面,专项治理和集中整顿总让人觉得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究其原因,中药材市场整治只解决了流通领域的部分问题,而中药材从种植、生产到经营“靠天吃饭”、粗放式发展的痼疾并没有彻底改变。

  由于中药材的来源缺乏有效控制,加上监管者检验鉴别的手段相对有限,检测标准的缺失,致使众多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制售假、劣中药材,并从中牟取暴利。

  不可否认,利益驱动是中药材造假的直接诱因。中药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小而多,无序恶性竞争,最终形成了中药材市场的乱象,导致劣币逐良币的困局。

  此外,中药材监管法规制度仍然不够完善,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就《药品管理法》而言,涉及中药材生产经营行为的条款非常少。

  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也仅从中药材采购、保管、验收等方面做了简单的义务性规定。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中药材市场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掺杂、增重、染色、不同品种混用等违法现象屡屡发生。

  “药材好,药才好”。中药材是中医药的源头,也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石。

  如果任由伪劣药材横行,不仅会让整个中医药产业陷入生存危机,重创中医和中药的公信力,还会让服用劣质中药的患者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中药材市场“拨乱反正”已是迫在眉睫,治沉疴须下“猛药”。

  笔者认为,一方面,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中药炮制标准,规范中药饮片的药源、药用部位及加工炮制方法,并从有效成分、浸出物、杂质检查等关键环节对中药饮片生产加以控制,促使饮片生产企业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行为。

  另一方面,要从种植源头把控中药材质量。加大对种植户的教育,通过成立合作社的方式将散户集中起来,并加快建立追溯体系,从源头把控中药材质量安全。

  重奖激励民间举报掺假的行为,吸纳药厂医院的执业药师等专业力量参与药监部门督察,群防群治。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药品安全地方政府总责制,对于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中药材市场违法乱象,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