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男科 > 健康生活

光明原味酸奶被检大肠菌群超标 系冷链出问题

光明原味酸奶被检大肠菌群超标 系冷链出问题

  夏天,进入喝酸奶的旺季,为了瘦身,酸奶加水果是很多女性消费者夏天的必备零食。不过,作为低温食品,酸奶品质是否合格,跟生产和运输途中是否全程冷链关系重大。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抽检各种食品样品结果显示,223批次乳品中,光明乳业1批次酸奶不合格。作为低温产品,酸奶的保温问题再次受到网友关注。

  光明乳业回应:物流、流通环节冷链问题导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告显示,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光明乳业生产的原味风味酸牛奶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分别为43CFU/g、32CFU/g、13CFU/g、3CFU/g、<1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小于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均小于1CFU/g的要求。

  对此,光明乳业对媒体表示,公司于今年3月23日接到咸阳食药监局送达的超标通知,立即对该批号留样产品进行彻查,检测结果全部合格,随后送检其他批次的留样产品,检测结果也全部合格。基本判定抽样产品问题是物流、流通环节冷链问题导致。

  该款酸奶为低温产品,其从生产到运输物流再到超市须全程冷链。酸奶之类的产品,即便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食品法规生产,若在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就有变质的可能。

  对此,光明乳业表示,公司未来将加强内部及外部物流、超市的整体供应链管控,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5月13日,记者多次致电光明乳业总部电话,一直未接通。

  专家:大肠菌群超标与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有关

  对此,营养专家分析,大肠菌群是作为粪便污染指标菌提出来的,主要是以该菌群的检出情况来表示食品中是否有粪便污染。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粪便污染的程度,也反映了对人体健康危害据性的大小。

  导致大肠菌群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二次污染,如加工器具没有定期清洗消毒,操作人员个人卫生状况不达标等,直接影响最终产品的卫生状况。

  长沙各超市:未接到下架通知,仍有售

  5月13日,记者走访长沙各大超市发现,该款酸奶在长沙一些超市仍有售。不过,在长沙家乐福韶山南路店的酸奶冰柜内,记者未找到这款光明原味酸奶,仅有光明植物活力活菌型乳酸菌乳饮料在售。

  随后,超市相关负责人均表示,未接到这款酸奶的下架通知,只是暂时缺货。

  湖南华润万家超市商品部负责人也表示,未接到这款酸奶的下架通知,仍在售。

  销售“三无”食品判赔10倍赔偿金

  张某多次在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某牌香油。经查证,张某购买的产品均系典型的“三无”食品(无厂址、无厂名、无许可认证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此,张某向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通食药监办函(2014)81号》向张某答复,确认这些产品均系“三无”食品,并依法对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张某提起诉讼,要求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回货款654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654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与张某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其销售的某牌香油是第三人通辽市某公司生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张某在买卖过程中,已对所购买的某牌香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已实际履行,合同目的已实现,要求退还货款缺乏依据,即便解除合同,亦应在退还商品后要求返还货款,张某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证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张某货款654元并支付赔偿金65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安太生解释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张某以消费者身份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双方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3号,“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张某购买的商品经相关部门确认系“三无”食品,故提出的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5月15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检察院获悉,近期,海南检方在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一个死猪肉非法加工窝点,经过调查后监督有关单位对其进行查处。

  2016年1月,龙华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城西镇仓东村出现一处加工死猪肉窝点。

  得知该线索后,该院立即协调城西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与农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窝点进行联合查处。

  现场发现,有1050公斤来历不明,未加工及加工完成的死猪肉,加工厂里到处弥漫着一股明显的腐臭味,但当事人已经逃脱。

  死猪肉涉及到老百姓民生问题,龙华区检察院随即派出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到城西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收集、固定等情况,监督相关部门追查死猪肉来源和流出去向,督促民警积极抓捕涉案人员。

  同时,安排专人关注该案,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保持与区农林局协调沟通。

  当得知公安部门未对涉案人员立案后,决定正式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正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反馈未立案的情况说明后,龙华区检察院认为,涉案猪肉来源不明,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决定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4月底,龙华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随即对该案立案侦查。

  龙华区检察院相关人员表示,将持续跟进该案办理情况,保障市民健康安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近日,年近70岁的郑某因卖病死猪肉被凤台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上午,郑某正在大儿子家的猪圈里帮其喂猪,发现一头猪瘫在地上,动也不动,这头猪几天前就不怎么吃食了,现在看看这猪肚脐肿的老大,猪皮颜色暗沉,郑某猜这头猪是得病死了。

  按照平常做法,死猪应该扔掉,可是看这猪好歹也有一百多斤重,郑某觉得庄稼人养头猪不容易,扔了太可惜,不如把死猪杀了卖点钱花,之后郑某就用自家的切菜刀在家门口把死猪屠宰了。

  郑某怕别人看出是死猪肉,就剥掉了猪皮,扔给附近的狗吃了,又将猪肺、猪肠扔在了家附近的沟里,留下的猪肉、猪肝、猪蹄子和猪头共有90多斤,他把猪肉分成几份,存在自家的冰柜里。

  早晨7时,郑某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家到了古店街上,在电瓶车后边的车厢上搭了一个板子,摆了几十斤猪肉放在台子上,有人问价,郑某就说10元一斤,买菜的人一仔细看肉的颜色不好看,肉色发紫,猪肝也发黑,还没有皮,都不敢买。站了半天,郑某一斤肉也没卖掉,刚准备收摊回家,就被接到举报赶来的派出所民警逮了个正着。

  公安机关提取了少量样本,经安徽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检验发现,送检样品中猪圆环病毒2型核酸呈阳性。

  郑某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足已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好在郑某一斤肉也没卖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