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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性病?

什么是性病?

1. 什么是性病

性病,全名为性传播疾病。STD是英文性传播疾病的缩写。性病是由性接触而传播的传染病。性病有20多种,常见的性病有淋病、梅毒、尖锐湿疣、沙眼依原体、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滴虫病、乙型肝炎和艾滋病等。其中,梅毒、淋病、生殖器疱疹、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和艾滋病等8种性病被列为我国重点防治的性病。性病可由病毒、细菌和寄生虫引起。由病毒引起的性病有生殖器疣、乙型肝炎和生殖器疱疹等。由细菌引起的性病有淋病和梅毒等。疥疮、滴虫病和阴虱是由寄生虫引起的性病。

2. 性病在我国的流行

性病既是人类最古老的疾病之一,也是世界上发病最广泛的传染病。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十分重视性病的防治工作,性病曾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迅速减少和消失。但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性病在我国重新出现,并迅速蔓延。如1980年全国仅报告48例性病,2000年全国报告性病859040例。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大量的性病漏诊和漏报,所以实际上性病患者要比报告的数多得多。我国专家估计,实际性病数是报告数的5~10倍或以上。性病流行已对人们健康和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3. 性病的危害

性病是危害人类最严重、发病最广泛的一种传染病,它不仅危害个人健康,也殃及家庭,遗害后代,同时还危害社会。

性病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是多方面的。感染性病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彻底治疗,不仅可损害人的生殖器官,导致不育,有些性病还可损害心脏、脑等人体的重要器官,甚至导致死亡。有些性病一旦染上是难以治愈的,如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有相当一部分的性病患者症状较轻或没有任何明显的症状,但却可以通过各种性病传播途径传给其他健康人。

性病的流行还给家庭带来严重危害。例如淋病,通常情况是,夫妇中的一方由于某种原因而感染上性病,然后通过夫妻间的性生活,传染给对方,家中的孩子或是通过母婴途径传播,或是通过日常生活的接触而被感染,使得一家人都深受其害。

近来,国内精子库来源短缺的消息也频频见诸报端,原因之一就是捐精者的精子质量不合格。

有报道称,上海志愿捐精者的合格率不超过21%,河南精子库的捐献合格率在22%左右,而北京精子库的统计数字则显示,初步筛选能够提取样本的人数不到一半,最后能成为合格供精志愿者的只有15%左右。“现在男性精子质量下降非常严重,可是人们对此却毫不重视。”

人类精子库本来就是不育患者的最后一线希望,如今它也出现了问题?

精子质量逐年下降

丹麦学者尼尔斯·莎巴克分析了1938—1990年全球21个国家近1.5万人的*质量报告后发现,男性精子数目在50年中降低了40%以上。其中,*量减少了20%,精子密度则从1940年的每毫升1.13亿减少到1990年的6600万。2003年,在世界卫生组织召开的“环境对生殖影响的国际研讨会”上,科学家们再次郑重发出警告:全球人类精子质量正在不断下降——每毫升*的精子密度由1.13亿个下降到0.5亿个,下降了62%。

近年来,欧美国家对于精子的研究也层出不穷,差不多每隔几天就会有最新的研究报告出炉,让人们觉得生活中处处都可能存在着影响精子质量的因素。最近比较“热”的课题是年龄和体重对*质量的影响——男性35岁起精子质量开始恶化,肥胖男子出现精子量过低的危险比正常人高60%,精子异常几率高40%。

我国学者的研究和这些结果惊人地相似。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对1981年到1996年间39个市县共11726人的精子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男性的*质量正以每年1%的速度下降,降幅达40%以上。

“虽说这些数据可能来源于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标准,得出的结论有些骇人听闻,但全球男性精子质量下降是个确认无疑的事实。”北京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李宏军告诉记者,十几年前,每100对夫妻中只有5—8对存在生育问题,而这个数字近几年已经增加到了10对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丈夫的精子出现问题。“全国各地治疗不育的诊所都在增加,就诊的人数也在增加,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精子问题正在趋于严重。”

“别让男人成为濒危动物”

在日前召开的广东第七次中医男科、第四次中西医结合男科学术交流会上,一组数据让人震惊:根据计生网络对广东1.9万个新婚家庭的调查,14.7%面临不育难题,这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全国数据10%相比,发病率高出47%。

曹兴午教授说,他从1990年开始关注男性精子数量。15年后,也就是2006年,发现男性精子数量平均下降了22%。这个数字让他非常吃惊,也因此发出了“50年后人类将会断子绝孙”的论断。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刘达临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更是借用国外健康学家的观点大声疾呼:“别让男人成为濒危动物”。

如果女性遭到男性的性侵犯,我国《刑法》对其有明确的保护条款。但如果是一个成年男子遭同性的性侵犯,《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近日,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

现年21岁的孙战,安徽淮北人,原是郑州市某行政机关的一名保安。2003年6月的一天晚上,孙战受到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张某的性侵犯。2004年7月7日,孙战以告发张某相要挟,勒索张某现金2000元,并给张某出具不再追究其责任的保证书。

2004年7月24日,孙战再次以告发张某为由相要挟,又向张某要了3000元。后来,张某不堪孙战这样的多次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8月27日,孙战又以同样的方法再次勒索张某3000元,被当场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战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张某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对于张某对孙战实施的性侵犯行为,法院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目前的《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文。

据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员介绍,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将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但都找不到有关同性性侵犯行为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1997年《刑法》虽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这里的“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男童女童。同性性侵犯的对象一旦是14岁以上的男性,刑法的保护就显得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