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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宗食品抽检工作常态化

郑州大宗食品抽检工作常态化

  近日,郑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2015年大宗食品抽检经费2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这意味着大宗食品的抽检成为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常态化项目。

  据悉,自2012年起,郑州市连续3年将“大宗食品抽检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十大实事项目。2012~2014年分别投入1000万元、1800万元和2000万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郑州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协调各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开展对问题较为集中的品种、项目和分布区域专项治理行动。同时,通过深入分析大宗食品质量安全报告,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做好大宗食品抽检工作,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大宗食品抽检工作方案》,将米、面、油、肉、奶、蛋、豆制品、水产品、酒及饮料等大宗食品纳入风险监测范围,检测项目以常规检测项目为基础,以非法添加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

  抽检区域为郑州市行政区域,采样点的设置以食品流通环节为主,占70%左右,同时涵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公平公正,郑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检验检测机构,选定8家检测机构承担大宗食品抽检工作,由中标检验检测机构组织专人以消费者身份在流通环节购买样品,检测机构独立开展实验室检测,确保了检测结果客观公正。2012~2014年,郑州市累计抽检米、面、油、肉、蛋、乳、酒类及饮料等11大类100余个品种4.8万批次大宗食品开展抽检,获取了42万项次数据,发现不合格产品2093批次。

  郑州市大宗食品抽检以15天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均编制质量安全报告,由郑州市食安办以专报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对各类大宗食品的检测合格率和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

  根据质量安全报告,郑州市先后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食品市场整治“夏日行动”、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 “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等专项行动,并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大宗食品抽检合格率从2012年的91.50%提高至2014年的97.75%,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逐年提高。

  郑州市政府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周铭介绍,为进一步推进大宗食品抽检工作,郑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郑州报业集团·中原网共同签订《大宗食品抽检宣传项目合作协议书》,在中原网首页开设“大宗食品抽检宣传”专栏,栏目设置“你点我检”、“质量安全报告”、“红黑榜发布”、“食品安全新闻”、“食品安全常识”等专题内容,通过与媒体和网友的互动,让网友参与到大宗食品抽检工作中来,提高大宗食品抽检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更大限度地发挥大宗食品抽检工作效能。

  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经过大量调研和反复论证,修订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新广告法在涉及保健食品方面有哪些重要修订?对各方法律责任做了哪些强化?监管方式如何转变?

  准则专为保健食品列细项

  现行广告法(1994年版)仅仅简单规定了食品的广告准则,对保健食品没有详细规定,内容不完备,操作性不强,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新广告法第18条则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分成六个小项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

  据介绍,近年来,保健食品领域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广告及宣传,其虚假程度尤为严重。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工商机关受理老年人投诉保健品2.01万件。从被投诉保健品细类看,36.2%的被投诉保健品属于提高免疫能力类保健品;从投诉内容看,主要是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共占投诉的38.3%。

  新广告法(2015年版)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新广告法充实细化了广告准则,这些修订的内容必将净化广告市场,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

  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对*人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体现了对一老一小的关注。特别在第四十条规定了在针对*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还提出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如果针对*人的广告中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处罚是十分严厉的。

  在新广告法第57条规定,如违反41条,即涉及向*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会有如下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