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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顶层设计和实施路径 互联网医疗易陷入误区

缺顶层设计和实施路径 互联网医疗易陷入误区

  第四届世界数字健康大会暨2015年中国数字医疗论坛将于12月3日在上海召开。主要针对互联网医疗、大数据医疗、移动医疗等数字医疗的发展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体制不完善互联网医疗易陷入误区

  该会是研究我国健康问题的好契机,但在这趟疾驰而来的列车上,还缺顶层设计和实施路径,以至于互联网医疗正或多或少地沦为市场融资者的炒作对象。

  上海已启动医疗大数据应用

  医疗大数据的集成应用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上海走在了国内前列。昨天,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副主任曹剑锋称,上海已对全市422家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数据每天采集,包括市属医疗机构38家、区属医疗机构144家以及24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天采集的医疗数据包括门急诊、实验室、手术数据等。

  截至今年10月底,上海已累计形成7.21亿份门急诊病例数据、625万份住院数据,已形成了超过250亿条医疗数据,且平均以每天1600万条新数据在增长。

  上海已开始大数据开发应用。比如,诊疗数据互联互通之后的智能提示,以重复用药、重复检查提醒为例,2014年上海共向医务人员发出1115万次重复用药提示,医生遵从165万次,节约上亿元的医疗费用。今年,上海还专门建立了安全用药知识库,为跨区域医疗药品配伍危险提出警示。目前,该平台已向医务人员发出310万次药品配伍禁忌提醒,规避疑问处方56万次,它正成为医生临床决策的“好帮手”。

  值得一提的是,医疗大数据也成为卫生改革政策的参考。今年,上海推进“1 1 1”分级诊疗签约之前,就调取全市人群就诊数据、年龄分布、看病病种等。下一步,上海还将就医药分开、药品加成政策改革等调取大数据作为参考。

  最缺顶层设计与实施路径

  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称,上海的医疗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无论全国还是上海,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但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中国是全世界少数几个公立医院占主体的医疗体系,但目前大多数公立医院对此还在观望;第二,电子处方、网络医院等互联网医疗新生事物需要有关政策与法律保障。”

  在专家们看来,互联网医疗、移动医疗、大数据医疗等数字医疗概念环环相扣,在这个不可阻挡的趋势下,我们可能见证需要颠覆性的医疗模式,包括个性化医疗、网络医院、网络卖药等。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秘书长陈虎祺称,上海已成为全中国首个进入深度老龄社会的城市,预计“十三五”中期全市60岁以上老人将突破500万,如今讨论互联网医疗不仅仅是“噱头”,更是现实之需,“这些信息化技术为大规模医疗服务提供可能,数字健康产业将成为新医改的重要支撑”。

  不过眼下,业内对互联网医疗有共识更有争议,有探索更有炒作。“互联网医疗与医学大数据应用要继续推进下去,需要政府顶层设计,还有实施路径值得关注,也就是说,我们到底怎么走?”高解春称。

  11月9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广州将建立临近保质期提示制度、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封存与销毁制度。针对食品保质这一关系广州1600万市民饮食健康的大问题,这部法律将提供严密而可操作性极强的法律武器。

  A 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当天到期食品需明示

  《意见稿》规定,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著提示,不得隐瞒、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在此基础上,《意见稿》还进一步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注食品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虚假标注或者更改。散装食品应当按不同生产日期标准,混装销售时则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违反上述规定,将由食药监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B 超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意见稿》规定,凡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进行分类清点、封存、登记造册并销毁。目的是建立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流入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办法》还明确了销毁时限,以及自行销毁、委托销毁的具体要求,以期在流通环节彻底消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价值,无法为非法生产经营者利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最高将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C 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独立存放

  食品生产者应当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并设置显著区分标识,不得将其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每季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对未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或者未设置显著区分标识的,也将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公示制度,现阶段,本制度只对大中型食品超市适用,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全市推广。

  D 快过期食品捐赠需确保食品安全

  《意见稿》设立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捐赠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但《意见稿》同时强调,无论何种形式的捐赠,食品安全必须是第一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捐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捐赠食品的安全,不得捐赠超过保质期食品。否则,将由食药监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5万元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以5万—10万元罚款。个人则最高罚1000元。同时,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接收、贮存、派发制度,不得接收和派发超过保质期食品。否则将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2万-5万元罚款。

  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的点菜服务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由于该类食品的食用具有即时性,不存在保质期的问题,因此,该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在本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链接

  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

  超过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

  一是有标示保质期(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标示)的,以所标示的保质期为标准;

  二是没有标示保质期的现场制售食品,以当天的营业时间为标准。

  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