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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不合格进口葡萄酒 法院判其三倍赔偿

超市售不合格进口葡萄酒 法院判其三倍赔偿

  沈阳周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40瓶两款国外进口葡萄酒,后发现两款葡萄酒酒精度不符合国标强制性规定,违反我国相关规定。随后,周先生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1月17日,铁西区人民法院披露判决结果,超市存在欺诈应按三倍予以赔偿。对于购买到“假货”到底是按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主审法官孙宗杰表示这需要看是否给人身造成伤害而定。

  卖“低标”酒,超市成被告

  去年春节前夕,周先生先后三次在这家超市花费5735元购买了37瓶澳大利亚产的进口红葡萄酒。随后,周先生又花费297元购买了三瓶意大利进口葡萄酒。

  事后,周先生发现这两款进口葡萄酒的食品标签标注酒精度为6.5%,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对葡萄酒产品有强制性规定,要求酒精度必须≥7%。

  周先生认为,这两款进口葡萄酒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不合格食品,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随后,周先生将超市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6032元,赔偿十倍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

  超市销售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超市不同意赔偿。超市认为其销售的葡萄酒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周先生没有开封也没有食用,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伤害,不同意赔偿,更不同意十倍赔偿。另外,葡萄酒是进口商品,在进口时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后颁发的卫生证书,明确写明“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经检验合格。”这两款葡萄酒在进入我国时产品质量及中文标签均符合我国检验机构认证,标签表示及产品质量均不存在问题。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作为消费者从超市购买了这两款进口葡萄酒,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所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定义务,但其所销售的葡萄酒的酒精度均低于我国国家标准,应当被认定为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的行为。

  退货款,赔偿一万八

  关于超市主张葡萄酒不存在产品质量要求驳回周先生诉讼请求问题,法院认定葡萄酒的酒精含量不符合我国葡萄酒的国家标准,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而并非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要求,因此法院对超市的请求不予认可。

  关于周先生主张十倍赔偿,法院认为因超市所销售的这两款葡萄酒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而且周先生购买这两款葡萄酒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周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法院对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周先生应将40瓶葡萄酒退回超市,超市应退还周先生货款6032元,并按照三倍赔偿18096元。

  赔三倍还是赔十倍 要看是否造成人身损害

  主审法官孙宗杰表示,目前,沈阳活跃着许多像周先生一样的职业打假人。无论其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都在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

  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周先生以进口葡萄酒的酒精度未达到我国国家标准为由要求超市退货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职业打假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曲解。

  如果仅是某种食品的指标未达到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但并未对人身造成损害或潜在危险,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欺诈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标准;而如果某种食品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存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则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标准。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医保并轨是大势所趋

  “其实,医保并轨是大势所趋。” 华企商学院研究中心主任运营总监曾海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直以来,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城乡进行区隔,形成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不同体系。

  “二元的城乡医保体系管理分割、缴费水平、待遇标准上互相脱节,导致重复参保、政府重复投入、医保权利不公等弊端,同时分割运行造成行政效率偏低、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低下。”曾海伟向记者介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于2003年和2007年,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对于城镇就业人口则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另外我国还存在医疗救助制度。

  “这些制度目前都存在体制不完善的问题,亟须要改革。” 中国社科院教授冯兴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乡户籍分割与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相互搭配,加重城乡分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整合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参加统一的医保不再受城乡身份限制。

  从以上业内人士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医保并轨是客观所需,因而意义不容忽视。

  “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体现了“公平”二字,让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拥有相同的保障权。”曾海伟认为,尤其对于农村居民而言,由于医保统筹层次的提高,医保报销的范围会有所扩大、保障待遇也会相应提高。同时,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的保障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参保规模越大,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越强。将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两个基金合并,能更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提高基金的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公开指出,应该合理强化医保个人缴费责任,增强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社会保险属性。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国人口筹资总额中财政补贴比重越来越大,从2009年的60.8%增加到2014年的79.3%,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之比已接近4:1。

  因而,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推动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多重问题亟待解决

  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却很多。“改革就是要啃硬骨头,再难的路也要跨越”冯兴元表示,单纯提高个人和政府的投入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医疗费用的虚高问题需要解决,否则没有效果。这里涉及解决医保机构与医院的医疗费用议价机制,病患的医院选择权,甚至医保机构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