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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关

如何把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关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进口食品需求也逐年增加。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口食品货值达222.3亿美元,同比10年前增长了4.2倍。这么多的食品进口,检验检疫部门要进行层层把关,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第一关 国外体系评估与生产企业注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须进行回顾性审查。同时,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截至2015年上半年,已实施注册的食品种类有肉类、水产品、乳品和燕窝。

  第二关 经营企业备案与检疫审批。为了便于掌握进口食品的流向,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进口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进口可能传播动植物疫情的动植物源性食品,还须在签订贸易合同前事先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三关 进口食品报检。食品在进口前,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关 进口食品现场查验。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及其代理人的申报,对申报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查验主要内容包括:货证核对,以确认货物与随附证单材料相符;对申报食品实施现场卫生学检查,以验证报检食品符合要求。

  第五关 进口食品抽样。根据进口食品的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抽取代表性样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检测项目,送到具有检验资质的指定实验室实施检验。

  第六关 进口食品检验。实验室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实验室检验一般包括:理化检验、营养成分分析、微生物检验、急性毒理试验、放射性物质检验、病虫害检验检疫等。

  第七关 进口食品出证放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栏中证书文字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并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标明“无”。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及时将不合格情况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第八关 进口食品后续管理。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会监督货主进行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对放行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监督进口商做好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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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淮南市对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再部署,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淮南市要求通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工作“回头看”活动,突出“一大两小三重点”,开展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学校食堂、中小型餐馆、农家乐、小吃店、饮品店及冷藏冷冻食品仓库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

  对过去一年来曾受处罚的经营者要重点检查;建立完善“一户一档”,着力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摸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者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措施,加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宣传和对经营者教育培训力度,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对接,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市场经营者法定义务,完善快速检测、信息公示等各项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认真开展抽样检测,加大抽检、快速检测、信息化等技术支撑手段在农村食品监管执法中的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婴幼儿辅食、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大桶水、儿童食品、月饼等预包装食品等日常消费量大、季节性的食品农产品和现场制售的凉拌菜、熟肉制品等作为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强化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综合分析和利用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预警。

  作为主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采取飞行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各类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督查,并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涉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查办的重点。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也面临新的职能调整和定位。

  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

  检察机关对促进落实食品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安全秩序,保障食品安全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将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作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重点。同时,注意发现违法犯罪案件背后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对于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者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同时,积极走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防止案件流失。

  突出办案重点

  由于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食品网络交易等新兴业态,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因此,检察机关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亦有新的要求。

  围绕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将重点查找从食品原料来源到生产、加工、分销、零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点,查办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案件;查办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徇私徇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依法处理,致使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重新上市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查办以罚代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监管失职行为;查办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的行为,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履行查究职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查办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

  明确几个重点问题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检察机关应对下列问题予以明晰:

  明确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鉴于目前没有相关犯罪的追诉标准,笔者认为,应制定可执行的追诉标准。刑法第408条之一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标准来判断:一是造成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失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是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三是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四是导致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同款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标准可以确定为:一是致使1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或者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性功能障碍的;二是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三是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明晰权责体系,划分责任清单。在危害食品安全类渎职犯罪中,由于众多部门对于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在事故发生时往往有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职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对责任加以明细化,制定统一的责任制度,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加强法律衔接。由于现实中食品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很难分开,笔者认为,可根据案件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确实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其他罪名的,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密食品生产链全过程的刑事法网,从只涵盖生产、销售环节转变为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管理,增加持有型的食品安全犯罪。明晰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食品”“食品标准”的范围,对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制度,与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责任衔接,追究问题食品不召回者的刑事责任,对食品安全过失犯罪进行处罚等。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考量。“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基于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深入侦查活动之中,并对侦查活动实施同步、动态的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那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由于相当多的食品安全案件的背后存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贪污受贿行为,提前介入事故的侦查,有利于查办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