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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商家不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多数商家不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为目的的食品,因此一直受到适宜人群的青睐。昨天,记者走访了几家超市发现,保健食品销售混乱,而一些小超市、小卖部甚至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是什么都不清楚。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搭”

  近日,记者在金汇附近一家超市购物时,在一排排都是饮料和酒的酒水区发现罐装红牛、力保健等功能性饮品。

  而这些食品包装上,都明显地标注了“保健食品”字样,也就是俗称“蓝帽子标志”,而且食品包装上,还对各自的保健功能进行介绍。

  为了了解我市是否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搭”销售的情况,记者在我市几家超市进行走访调查,发现保健食品在销售过程中都处于“混乱”的状态。

  采访中,几家超市的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在采购保健食品时,都是按规定索取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但仍有工作人员面对记者的咨询时,表示不知情。

  商家不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走访中,记者还发现在一些居民区里的小超市、小卖部也有在销售功能性饮品,而且采访时,这些店家均表示在进货时,没有向供应商索要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有些商家在介绍标有“保健食品”标志的功能性饮品是不是保健食品时,无法准确说明。还有一些商家则表示,从未听过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这件事,更有商家认为,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是生产厂家要注意的事,与销售者并没有多大关系。

  最好设置保健食品专柜

  采访中,有市民表示,保健食品价格比普通食品贵,两者放在一起,容易在购买时误导消费者。

  据悉,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于近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里,涉及多项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册证书复印件;

  保健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着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另外,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着位置标明“本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等等。

  近日,河南当地媒体报道称,去年3月,一对年轻男女在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时,女方叶青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但这一情况院方和叶青本人并未告知男方王鑫,随后王鑫在婚后不久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

  事发后,王鑫质疑院方为何在体检时不告知自己妻子疑似患艾滋病一事,并起诉了知情的妇幼保健院。法律界人士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保障艾滋病人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与婚检机构的工作条例存在冲突。

  婚检女方疑似艾滋 无人告知男方

  2015年3月,王鑫和未婚妻叶青在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检查报告出来后,医生单独叫住了叶青。王鑫称自己觉得好奇,就询问医生是否检查出什么问题,医生却告诉王鑫没有问题,一切正常。王鑫之后与叶青结婚,但是没过多久,王鑫便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

  此时,已是妻子的叶青才告诉王鑫,当初自己的婚检初查结果是“疑似艾滋病”,虽然医生当时告诉了她,但由于没有确认,所以没有告诉王鑫。

  王鑫称,妻子的顾虑他能理解,但他感到困惑,为什么婚检时,医院没有将妻子疑似艾滋感染者的情况告诉自己?昨日,永城市妇幼保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医生不告知王鑫,是严格遵循婚检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来做的,“这涉及到患者个人隐私,是要保密的”。

  当地有媒体报道称,叶青在2006年已被确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当地疾控中心承认有叶青的存档,但叶青自己并不承认。

  事件曝光后,“谁该告知王鑫可能感染艾滋病”一事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表示,王鑫作为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医院和疾控中心为何不提前将叶青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告诉王鑫。也有部分网友表示,如果叶青在2006年就已经知道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为什么不告诉王鑫?还有网友表示,如果结婚双方其中一人有艾滋病,但出于一些顾虑没有告诉对方,那对方从医院或者其他部门又无法获知这一情况,难道只能等着被感染吗?

  隐私权优先?还是生命健康权优先?

  医院称“不告知王鑫”是符合相关规范的,遵循的到底是哪一条规范?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对北青报记者表示,医院遵守的是《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刘巍说:“这项规定的目的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隐私权。”

  那王鑫的权利该如何保障?刘巍表示,叶青应该告知王鑫她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一事。刘巍解释称,《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如果不告知、不采取安全措施,出现感染他人的情况,要负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

  但婚检医院到底该不该告诉王鑫妻子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却存在争议。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王鑫的生命健康权应该是首位要保障的。

  韩骁称,婚前医学检查,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婚检,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婚检的时候,医生有义务告知未婚夫妇双方,对方的健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