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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羁押中的一般心理分析

死刑犯在羁押中的一般心理分析

(一)畏罪怕死心理。

死亡对人类来讲是不可避免的,对死期不能具体预计的任何人来说,是无所谓惧怕死亡的。但是,知道自己即将面临死亡,恐惧怕死的巨大压力就随之而来。社会生活中某些身患不治之症的人是如此,看守所羁押的死刑犯亦大多如此。由于死刑犯所犯罪行危害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在实施犯罪后到判决前,其畏罪心理就相当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死刑犯对死亡的恐惧心理与日俱增,有的几乎达到精神崩溃的地步。死刑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手段往往也十分恶劣,死刑判决基本符合死刑犯对判决结果的“心理预期”。但是,由于判决前有关办案单位在讯问中为了缓解其畏罪心理,突破其口供,往往强化了说服教育和劝导工作,或多或少都留下了不一定被判处死刑的“心理空间”;同时,看守所在羁押管理中,为了稳定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在日常监管和心理疏导中也会使在押人员在判决前对不判处死刑“心存侥幸”。死刑判决结果使死刑犯“生”的梦想基本破灭,死亡的压力和紧迫感越来越临近。

(二)悲观绝望心理。

人的权利、欲望、追求往往都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有的死刑犯觉得一旦失去了生命,权利、欲望、追求等将变得毫无意义和价值。因此,他们在接到死刑判决后,有的会彻底丧失对家庭、事业、感情、人生的追求和希望,对自身的存在也觉得没有任何价值,对一切事物均失去信心。在羁押中多表现为或者思维停滞、浑浑噩噩,或者茶饭不思、行动迟缓,或者极度抑郁、寡言少语。与同监室在押人员沟通困难,行为具有依赖性,对监管民警缺乏信任,容易出现营养不良和失眠等状况。在悲观绝望心理支配下,有的死刑犯甚至不想挨到被执行死刑的日期,认为“长痛不如短痛、短痛不如立马寻死”,因而变“消极等死”为“积极寻死”,产生严重的自杀心理。有的死刑犯采取吞食异物、自残身体、服食毒品和过量药物、割断血管、自缢等方法寻求早死,有的甚至在判决以前就对个人生命不抱任何希望,而是积极准备,伺机自我了断。

(三)求生求轻心理。

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求生是人类在困境下的最基本的欲望,对死刑犯而言,对死亡的巨大恐惧压力有时也会产生惊人的反作用力,迫使死刑犯想尽一切办法谋求活命。有的死刑犯在接到死刑判决后会立即上诉,或者百般编造理由进行申诉,有的还会绞尽脑汁地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对死刑改判有积极影响,哪怕只是有可能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犯都会付出百倍的努力,因为他们知道,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挽救自己的生命。死刑犯在求生求轻心理支配下主要有积极和消极两种行为表现:积极表现包括坦白、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积极劳动、遵守监规、服管服教、依法上诉申诉等;消极表现包括翻供、诬告、陷害、缠诉、假检举、假自首、脱逃、暴狱等。监管中对死刑犯求生求轻的积极心理和行为表现要合理引导和利用,对其求生求轻的消极心理和行为表现则要进行严格防范和控制。

(四)“破罐破摔”心理。

死刑犯对前途失去信心后,有的还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有的死刑犯认为反正要被执行死刑了,生活上“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不求上进,不服管教,不守监规;有的死刑犯拒绝参加生产劳动,拒不参加日常学习,经常破坏监室卫生;有的死刑犯甚至在监室内为非作歹,称王称霸,欺压、*其他在押人员,其他在押人员稍有不服,就诉诸武力,大打出手,沦为牢头狱霸。“破罐子破摔”的死刑犯大肆破坏监管秩序,肆意挑衅监管制度,对看守所安全危害极大。

(五)暴狱脱逃心理。

暴狱脱逃心理是死刑犯求生心理、“破罐破摔”心理的极端表现。有的死刑犯自觉死期将至而又改判无望时,会产生铤而走险、孤注一掷暴狱脱逃的动机。死刑犯在判决前自觉罪行严重而难逃一死时,脱逃是其自救或逃避惩罚方法的重要选项,也是死刑犯自从被羁押后始终存在的心理状态之一。绝大多数死刑犯、重刑犯乃至大多数看守所在押人员被羁押后都曾有过脱逃的“闪念”,但实际付诸脱逃行动的并不普遍。主要是在押人员经过自身能力与看守所安全警戒程度的对比衡量,或者脱逃动机的强度尚不足以战胜事情败露加刑的风险评估,会使大多数的在押人员放弃实际的脱逃行动。但对死刑犯而言,通过脱逃而求生的动机十分强烈,与普通在押人员脱逃无非是为了“早点出去”的想法有本质不同的是,死刑犯脱逃是对生命的渴望,这种刚性需求有时会驱使死刑犯在实施脱逃计划和行动时不计风险、不计成本,有的甚至在刚一人所时就“未雨绸缪”着手脱逃准备。为使能成功脱逃,死刑犯往往精心设计脱逃方案,有的准备隐秘出逃,有的组织公开暴狱;有的独自密谋,单个出逃,有的纠集他人,结伙外逃。死刑犯暴狱脱逃,不仅严重危害看守所安全,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极易形成更大的社会治安隐患,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