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被诬陷偷手机 为表清白从5楼跳下致残
缘起:被同学怀疑偷窃手机
据深圳罗湖区法院初审判决显示,早在去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在深圳某外语学校读初二的学生张文正在学校补课。在课间休息期间,同学黄某说丢了手机,有同学怀疑张文偷手机,跑去脱张文的裤子搜查,张文急忙跑开,众同学随后追赶,并将张文推倒在地。之后在张文被推倒的草丛里同学找到了丢失的手机,有同学认定是张文偷窃手机。
随着围观同学增多,张文的任课老师遂上前询问情况,并将张文带到办公室。张文当时明确告诉老师自己没有偷手机,之所以在自己倒地的草地附近发现手机,估计是有人嫁祸,但他自己又无法证明,只能伤心哭泣。
惨剧:从心理咨询室跳下楼
张文回到宿舍后,心情难以平静,于是来到学校5楼的心理咨询办公室501房找到心理咨询老师张老师寻求帮助。
其间,张老师又将年级主任齐老师、年级长罗老师等5位老师找到心理咨询室,同时又把几位知情的同学找来了解情况,最后几位老师要求张文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
当日下午6时许,6名老师暂时离开心理咨询室,到走廊上商量如何向张文家长反映情况,只过了两三分钟后,其中1名老师推开心理咨询办公室的门发现张文已不在室内,并发现窗户打开。经寻找,竟然发现张文写下“冤枉”两字纸条后已经跳下5楼!
据法司鉴定,张文达到三级伤残,双下肢截瘫、右上肢瘫,左髋关节功能轻度丧失等。张父为救治张文先后在深圳、佛山、广州等地医院求医。目前张文仍在广州的医院就诊,生活依赖护理,且此后将只能与轮椅为伴。
各方观点
张父:学校存在多项过错
张父认为,6名被告老师在对本案事件调查过程中,采取先入为主的询问方式错误推理是张文偷手机,调查过程中又采取诱供、恐吓等方式,对张文施压;被告老师轮番询问,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导致原告心理情绪不稳方导致跳楼。
由此,张父一行认定张文所在学校应负全责,并提出了229万元的索赔。
校方:已履行教育义务应免责
张文所在学校答辩时称,张文的伤害结果是其自杀、自伤行为造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校方已通过成立专门心理咨询室等多种形式,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律教育。在老师调查过程中,老师没有使用过激语言,也没有主观偏向,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校方有预防不力之失
事后,罗湖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由于此时该学生已脱离了父母的监护范围,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中,由于校方在处理预防类似*学生跳楼等偶然事件方面的经验不足,导致其在履行保护*学生义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错误在于,事发前对张文跳楼的可能性缺乏预见,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力。6名老师本应预见到一个13岁左右的*人,在遇到被同学怀疑偷手机这类事件时,其心理承受能力可能较弱。尤其有心理咨询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更应预见到原告可能因本事件产生极大心理困扰,继而采取跳楼等过激行为的可能性。
同时,事发前心理咨询办公室的窗户虽呈关闭状态,但一个13岁左右的*人在特殊情形下推开窗户跳楼,显然并不困难。而此时该心理咨询办公室的房门虚掩,也无老师贴身在侧,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危险情形并制止。
在当时的特殊情境下,以上过错与张文跳楼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张文自身具有较大过错。据此,罗湖法院判定张家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80%,校方承担20%,也就是赔付26.5万元。
对于该判决,张父称已于昨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深圳中院受理其上诉。
据深圳罗湖区法院初审判决显示,早在去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在深圳某外语学校读初二的学生张文正在学校补课。在课间休息期间,同学黄某说丢了手机,有同学怀疑张文偷手机,跑去脱张文的裤子搜查,张文急忙跑开,众同学随后追赶,并将张文推倒在地。之后在张文被推倒的草丛里同学找到了丢失的手机,有同学认定是张文偷窃手机。
随着围观同学增多,张文的任课老师遂上前询问情况,并将张文带到办公室。张文当时明确告诉老师自己没有偷手机,之所以在自己倒地的草地附近发现手机,估计是有人嫁祸,但他自己又无法证明,只能伤心哭泣。
惨剧:从心理咨询室跳下楼
张文回到宿舍后,心情难以平静,于是来到学校5楼的心理咨询办公室501房找到心理咨询老师张老师寻求帮助。
其间,张老师又将年级主任齐老师、年级长罗老师等5位老师找到心理咨询室,同时又把几位知情的同学找来了解情况,最后几位老师要求张文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
当日下午6时许,6名老师暂时离开心理咨询室,到走廊上商量如何向张文家长反映情况,只过了两三分钟后,其中1名老师推开心理咨询办公室的门发现张文已不在室内,并发现窗户打开。经寻找,竟然发现张文写下“冤枉”两字纸条后已经跳下5楼!
据法司鉴定,张文达到三级伤残,双下肢截瘫、右上肢瘫,左髋关节功能轻度丧失等。张父为救治张文先后在深圳、佛山、广州等地医院求医。目前张文仍在广州的医院就诊,生活依赖护理,且此后将只能与轮椅为伴。
各方观点
张父:学校存在多项过错
张父认为,6名被告老师在对本案事件调查过程中,采取先入为主的询问方式错误推理是张文偷手机,调查过程中又采取诱供、恐吓等方式,对张文施压;被告老师轮番询问,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导致原告心理情绪不稳方导致跳楼。
由此,张父一行认定张文所在学校应负全责,并提出了229万元的索赔。
校方:已履行教育义务应免责
张文所在学校答辩时称,张文的伤害结果是其自杀、自伤行为造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校方已通过成立专门心理咨询室等多种形式,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律教育。在老师调查过程中,老师没有使用过激语言,也没有主观偏向,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校方有预防不力之失
事后,罗湖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由于此时该学生已脱离了父母的监护范围,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中,由于校方在处理预防类似*学生跳楼等偶然事件方面的经验不足,导致其在履行保护*学生义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错误在于,事发前对张文跳楼的可能性缺乏预见,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力。6名老师本应预见到一个13岁左右的*人,在遇到被同学怀疑偷手机这类事件时,其心理承受能力可能较弱。尤其有心理咨询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更应预见到原告可能因本事件产生极大心理困扰,继而采取跳楼等过激行为的可能性。
同时,事发前心理咨询办公室的窗户虽呈关闭状态,但一个13岁左右的*人在特殊情形下推开窗户跳楼,显然并不困难。而此时该心理咨询办公室的房门虚掩,也无老师贴身在侧,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危险情形并制止。
在当时的特殊情境下,以上过错与张文跳楼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张文自身具有较大过错。据此,罗湖法院判定张家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80%,校方承担20%,也就是赔付26.5万元。
对于该判决,张父称已于昨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深圳中院受理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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