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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约“自杀”是否心理因素作祟

网络相约“自杀”是否心理因素作祟

随着网络的普及,像什么网络交友、网络视频等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打的好处。但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不好的因素,如网络犯罪,不仅如此还有一些还网络相约一起“自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心理问题。近年来已逐渐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社会问题。社会、家庭及有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联动,多管齐下加强对网络的管理以及悲观厌世者的心理干预,挽留住他们想“走”的脚步。


网络相约自杀

三名网友相约长沙自杀获救

5月下旬,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在星沙某地有人相约自杀。接到报警后,星沙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该地点进行寻找。经过仔细排查,警方在可能的事发区域锁定了一家宾馆。

该宾馆负责人确认,宾馆内有3名年轻男子3天前入住,当时在宾馆四楼还有2名男子未退房。民警来到2名男子居住的房间外,敲门无人应答后破门而入。此时,房间内窗户紧闭,1名男子躺在靠窗的床上,另1名男子躺在地上,两人均呼吸微弱、无意识、嘴角有呕吐残留物。民警迅速将2名男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

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副所长阳军介绍,尝试自杀的2人对自己的现状不满,厌世,且都有抑郁方面的疾病。2人通过网络结识了1名有相同情况的网友,3人相约在长沙县一处宾馆自杀。其中的1人改变主意离开,并透露了另2人自杀的地点。

事发后,长沙县警方安排8名专职人员对获救者进行24小时看护,并安排派出所的心理咨询师对两人进行心理疏导。目前,2人均已脱离生命危险,并在家人的陪伴下离开了长沙。警方已经要求两名自杀者的家人带他们及时就医,解决抑郁心理的负面影响。

阳军告诉记者,此事件中先期退出的长沙男子虽有邀约行为,但因及时透露了自杀地点,“没有见死不救,没有触犯法律”已回到家中。

就网络相约自杀发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记者咨询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甘元春。他认为,如果网络自杀的发起人是在寻找一起自杀的同伴,相约自杀,没有任何教唆、唆使他人自杀的行为,那么网络自杀发起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就只有在相约自杀的同伴自杀死亡,而发起者未死的情况下才会存在。

而如果未死者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或者工具、场所等便利的条件帮助相约自杀的同伴自杀,未死者的行为就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尽管他自己没有直接实施杀他人的行为,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