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课堂:心理有痕可检验
说到“痕迹”一词你第一反应是什么?我们会想到具体的某件事遗留下来的印象或外在直观形象。同理,心理痕迹就很好理解了,是指社会活动中的人或事在人内心所形成的映像。
另外,犯罪痕迹,指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遗留的印痕或迹象。对于犯罪心理痕迹的含义主要有三种解释。
一是“现场心理留痕”说。指犯罪现场遗留痕迹之中所显现或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二是“有关人员记忆”说。认为犯罪心理痕迹除现场心理留痕外,还包括犯罪行为存留在被害人、事主和知情者记忆之中的罪犯的某些心理特征。早在50年代,徐立根教授翻译的苏联伐.雅.柯尔金所着的《犯罪对策同一认定理论和一般方法》中就提出:“形形色色的各种反映形象,可以分为二大类。属于第一类反映形象的是物质上被固定的反映形象:如手印、脚印、运输工具痕迹、动物痕迹、工具和器械痕迹、图章痕迹、打印和手抄文字、照片等等。属于第二类的是这样的反映形象,它是人对被认定客体感觉上感知的结果。例如:保留在犯罪目睹人记忆中的关于人或物特征的具体感觉上的概念。”
三是“罪犯自身反应”说。即犯罪心理首先会作用于罪犯本身。其犯罪之前的心理恶变、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认知与情感刺激,以及犯罪后的惶恐与逃避心态等,也是犯罪心理痕迹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此,我们可以概括为:犯罪心理痕迹,即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中所反映出的罪犯的心理特征。它包括,现场物质痕迹反映的罪犯心理特点;被害人、证人及关系人印象中的罪犯心理特点;罪犯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尤其是其在案发前后)反常表现中的特殊心理。犯罪心理痕迹检验,即侦查人员运用心理学知识与技术,发现、提取、审查、判断并固定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中所反映出的罪犯的心理特征,了解案情、确定罪犯,并进而查清全案。它包括,现场罪犯画像、测谎、催眠、心理缉捕术、心理审讯术等。由于其均为侦查活动中的心理对策,也可称其为“心理侦查术”。
检验是侦查中的科学。“科学”广义上有三大部分,一是认识自然规律的自然科学,二是处理社会关系的社会科学,三是控制自我的心身科学。当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使用,自然空间之外的电磁空间、网络空间和心理空间的出现,可供人们利用的物品、工具和知识的增多,人们的世俗化与理性化矛盾的加剧,心理欲求的多重变化,等等,改变了传统的侦查观念中“时、地、人、事、物”的某些内涵,单一的侦查手段已不足以应对各种犯罪。在美国,“物质痕迹检验”与“心理痕迹检验”早已是同等重要的侦查科学的“两大支柱”。现在,他们又发展出了两种检验结合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既能综合运用包括各种微量物证检验在内的物质痕迹检验,又能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组织辨认、抓捕嫌犯、审讯设计甚至法庭作证中进行“罪犯特征描绘”和“测谎试验”、运用“认知访谈术”、采取“心理缉捕术”、“九步审讯法”、“讯问场景设计”,并在法庭上进行“现场重演”式的证明和“心理激发”式的“诱敌(被告人)暴露”。
犯罪心理痕迹具有犯罪物质痕迹所有的一般特征,系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其承痕客体(现场、相关人的记忆、罪犯的大脑等)之中,并有着相对的稳定性。但心理痕迹也有其独有特征。
一是抽象性。手印、脚印、工具痕迹等物质痕迹的承痕客体都是物质化的,是有形的、可见的物质,即使是须凭技术手段呈现并检验的微量物证,也可用人的视觉、触觉等感官来感觉它。而心理痕迹则是无形的、思想化的分析、记忆与感受等,是一种“客观的主观”。即使对测谎图谱的解读,也含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成分。
二是内隐性。物质痕迹大多是外显的,心理痕迹则只在少数情况下显露在外,如被害人出示犯罪嫌疑人所写的恐吓信、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犯罪经过等,但一般地,无形的心理痕迹会蕴含在物质痕迹及有关人的记忆中,需要通过侦查人员的大量工作才能转化为证据材料。
三是个体差异与变异性。物质痕迹会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发生变化,但同种类的痕迹之间同质性强、个别差异小,对其易作种类认定并进而进行同一认定。而心理痕迹因“人心不同,各如其面”的个体差异特点及“人心易变”的变异性,种类认定及同一认定的难度都较大。
四是客观的主观化。物质痕迹均需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手段进行提取与固定,使其更加客观化。尽管在采取各种侦查手段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取证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但其结果毕竟是“客观的客观化”,具有证据的“客观可靠性”。而本身即为“主观心理”的心理痕迹的提取,会更多地掺杂进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证人或其它知情人的认知、情感、推理等主观因素,就其过程而言,是“客观的主观化”。当然,当转化为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合法证据形式后,其结果仍是“主观的客观化”,也是可以“查证属实”的。总之,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物质痕迹相比较,物质痕迹较为具体、显见、稳定与客观,而心理痕迹则相对抽象、潜在、多变,它往往是隐匿的和无形的,并有较强的主观性。但“大道无形,大音无声”。罪犯可以尽可能地在犯罪过程中少留或不留物质痕迹,但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靠心理支配,有客观行为就有主观心理。只要罪犯将犯罪思想付诸于犯罪行为,其主观心理就必然附着在外在行为之中,有意或无意地在行为的预备、实施或逃避阶段在犯罪现场、有关人的印象中及罪犯内心深处留下印痕。只要侦查人员具有明确的提取心理痕迹的意识,并掌握科学的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的方法,就能够发现和提取更多的犯罪心理痕迹,并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侦查理论中,“心理检验”渐受重视。现在,“心理痕迹检验”已成为与“物质痕迹检验”同等重要的侦查学的理论支柱。但该方法主要运用于系列性暴力犯罪的侦查中,且现有译作中所介绍的此类方法较为散乱,难以直接被我国广大侦查人员接受并在实践中运用。
在侦查实践中,“心理痕迹检验”却几乎可以渗透到侦查的方方面面、贯穿侦查活动的始终,如,受理案件时对案中人心理的分析、现场勘查时罪犯特征刻画、侦查询问时对知情人记忆的提取、分析案情时对作案过程中犯罪心态的捕捉、确定嫌疑人时对其心理条件的判断、对潜在犯罪者的设计诱捕、对嫌疑人或知情人的审讯、测谎与催眠、结案前对整个案件主观要件的分析、对嫌疑人在庭审中表现的预测等。在“案难破”、“人难抓”、“证难取”、“供难获”时,侦查人员可以将“物质痕迹检验”与“心理痕迹检验”双剑并舞,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
心理痕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抽象性、内隐性、个体差异与变异性、客观的主观化。现如今,“心理痕迹检验”渐受重视,甚至已经和“物质痕迹检验”同等重要,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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