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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老人是社保制度的国家合伙人

在德国老人是社保制度的国家合伙人

目前德国老人有五种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异地养老和“以房养老”。1994年的社会护理保险,对超高龄老人、严重残疾老人、护理需要较强的人群,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社会保险原则提供护理救济。

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未雨绸缪,1881年“铁血宰相”俾斯麦谏言威廉一世,颁布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从此德国劳工对可能遭受的疾病、意外事故、人身安全和老年困境等社会生活风险,享受国家保障的权利。

1930年,德国65岁以上人口比例就已达到社会总人口数量的7%,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20世纪德国各届政府谋划布局,着手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起步之早、规模之大、内容之多、分类之细、涵盖面之广,全球范围内独领风骚。

今天《德国社会保障法典》12卷卷帙浩繁,涉及老人权益的不下5卷,从社会保险法总章,到法定医疗保险法、法定养老保险法、社会护理保险与社会救济。德国三种养老模式,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前者比重最大,份额高达85%,覆盖面涵盖全社会从业人员的90%。政府、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老人的养老保障,社会团结与政府责任的理念,值得称道。

德国的基本理念是,公民养老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所有国民共同协作的成果,老人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这一界定非常进步,也十分人性化。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资金来源和救济渠道等具体操作方面,不遗余力地展开。1997年,政府为社会保障支出,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三分之一。

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少子化浪潮冲击,养老金支出数额水涨船高,缴费难度越来越大,给德国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2001年,德国国会通过《养老保险改革法令》,将养老金折算率从2000年的70%,逐步降至2030年的67%。同时大力发展职工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给予免税待遇。

目前德国老人五种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异地养老和“以房养老”中第一种最为普遍,第三种正在成为主流,后两种方兴未艾。

1994年的社会护理保险,是新增加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也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另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超高龄老人、严重残疾老人、护理需要较强的人群,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社会保险原则提供护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