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性侵男性应以强奸罪论处

男性性侵男性应以强奸罪论处

新密市15岁男孩杨小强(化名)在6月8日晚被一名男子“强奸”。办案民警称,只能根据现有法律对该男子实施拘留15天的处罚。

男性被男性性侵以后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尴尬和无奈。君请看,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却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因为《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深圳,男保安酒后“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后私下解决。类似的例子有很多,受害人的眼泪流成河。

其实,正是法律的漏洞降低了男性“强奸”男性的风险。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4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此类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这类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男性对男性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法律上的漏洞盲点。因为不属于“强奸罪”,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这就助长了这种歪风邪气的蔓延,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如不抓紧解决,后果不堪设想。

男性性侵男性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这表明我国的立法严重滞后。从法治国家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都与时俱进地修改了强奸罪的定义,突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这些国家的做法,难道不值得我们借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