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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敢于表达才真的不会抑郁

女人敢于表达才真的不会抑郁

“我发现自己不穿他不喜欢的衣服,不买他不喜欢的东西。所有的打扮,都是为他。在我们的关系中,他是中心,我要尽力让他开心。有时候我觉得这不公平,并感到愤怒和失望,但我压抑着自己不要表达。我妈妈也是一生都听爸爸的,也许我在要求不该要求的东西吧。”  这是一名抑郁的女性阿珍对咨询师说的话,她的话反映了抑郁女性的典型行为和心理活动。临床心理治疗师发现,女性抑郁往往是不敢表达内心需求和愿望、自我否定、自我沉默的结果。  心理学家发现,抑郁的女性在谈到自己的悲哀和失落时,能明显看出有两个自我在对话。一个自我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感受,它说:“我要,我知道,我觉得,我看到,我想……”这个自我的声音是真实的,被称为“主我”。而另外一个自我则无情地谴责真实的自我,它说:“你不能,你必须,你应该……”  如果“他我”占了主导地位,女性就会习惯于否定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感受和愿望,学会用一些消极的词汇,如“依赖”、“被动”、“不成熟”等来评价自己的需要,贬低自己的感受,隐藏自己的能力,顺应亲密的人的观点,以期得到对方的接纳。女性就会感到真实自我的泯灭,自我认同感和自我价值感消失,从而引发抑郁。  这些女性应学会倾听“主我”。女性对于亲密关系的重视和依赖,对情感支持和交流的寻求,是非常真实的需要,绝不是“依赖”、“软弱”、“不成熟”的表现。女性需要肯定自己的智慧。  人们都想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也想发展和表达自己的特别能力和兴趣。但女性往往觉得这两个目标是矛盾的,认为如果表现真实的自我就会毁掉亲密关系。实际上,很多女性盲目地迎合丈夫或男友,被他们迎合的男性反而会因此气恼,因为他们无法弄清楚对方真实的想法,无法与她坦率、真诚地沟通。所以,女性要学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并教会伴侣如何沟通。

  “你可以不会赚钱,长相、身材普通,但不可以对妻子暴力相向,更不能抽烟、喝酒、赌博样样都来。”

  在台湾《康健》杂志最近做的一项网络调查中,5071名年龄在21—40岁的女性表示,挑选丈夫,体贴的人比有钱人更受欢迎。而在女性最讨厌的男人中,经常对妻子暴力相向,身染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则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接下来是花心、事业上没出息、卫生习惯太差,以及不体贴的人。

  面对这样一个调查结果,台湾师范大学人类发展与家庭学系副教授林如萍赞赏地说,拜倡导教育之赐,如今“女性被教育得很好”,她们已经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不会让爱情伤害自己。

  林如萍认为,“择偶要选璞玉”,金钱、职业、长相都在可变范围内,真正要考虑的是不可变的个性及习惯,因为“没有爱情我可以忍耐,坏习惯影响到我的生活质量就不好了”。现代女性认识到这一点,说明她们很理性。

  如果自认为择偶不佳,现代女性是否会像从前那样忍气吞声,打落牙齿往肚里咽呢?答案是否定的。

  调查显示,无论已婚还是未婚,有40%的女性曾有过出轨念头,其中已婚者中有7.7%曾经出轨。越来越多的女性站出来表示,如果丈夫忙着赚钱,不够体贴,她们则不愿再委曲求全,希望可以找到更懂得珍惜自己的人。在女性出轨时选择的对象中,朋友、同事、旧情人最多。

  对此,专家认为,虽然这种行为不值得赞赏,但这充分说明,面对不美满的婚姻,以往女人苦苦纠缠、痴心守候的情况已不复见。现代女性不再让自己受到伤害与委屈,是值得所有男性重视的状况。

  尽管追求性生活独立自由的风气盛行,调查中,仍有近80%的女性相信真爱存在。有超过五成的女性认为,家庭是主要的幸福感来源,甚至凌驾于事业成就与金钱价值之上。

霸王条款,就是日常消费活动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制订方排除自己的义务,增加对方的义务,都被认为是霸王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合同不像经济类合同那样,有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大部分情况下双方的主动权不对称,公司让签,劳动者才签,很少见劳动者自己拟定合同让公司签的。对于这种在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施以“重拳”加以制止。  [案例]  在一次大型人才招聘会上,女青年小言向沪上某知名外贸公司表达了求职的意向。但是令小言没有想到的是,有关公司负责人竟然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并言明如果应聘者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言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以上条款加了进去。  [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类似“不孕协议”之类的霸王条款,花样百出、屡见不鲜。  合同中约定收取定金、押金等一般来说,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  “工伤自理”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加班不加酬”条款,即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