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确认胎儿有严重畸形或患遗传病,应该终止妊娠,实行人工流产,这就是选择性流产。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个有关选择性流产的法规,明确规定胎儿留与舍的标准。只能按照目前大多医学家的意见,一般认为,凡胎儿确认为先天愚型、黑蒙性痴呆等严重智能障碍;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无脑儿、脊柱裂、脑积水、短肢、无肢等严重畸形;血友病、粘多糖病、苯丙酮尿症、脑苷脂累积病等多种严重遗传病者,都应列入选择性流产的适应症。 例如,夫妇身体健康,第1胎为脑苷脂病患儿,1岁半死亡。今又怀孕,若检查结果证明胎儿的β-葡萄糖苷酶活性显著低下,即表示胎儿仍为脑苷脂病患儿,应实行人工流产。 又如,夫妇身体健康,先后生了2个男孩均患血友病。长子4岁时因外伤流血不止死亡。今又怀孕,若经羊水细胞染色体检查,证实此胎仍是男孩,则有50%可能还是患儿。因此,应该当机立断,实行人工流产。 选择性流产对于减少或防止"劣质人口"的降生,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