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个尚未孕育的“人”的所谓自由去对抗一个现实存在的人的自由,明显有违权利的本义。
吉林省允许妇女“未婚生子”的地方立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在某官员的谈话中,关于妇女受孕的技术方案引起了我的注意。
有记者问,允许“未婚生子”会不会为一些“二奶”给情人生孩子提供法律上的“便利”?该官员回答:“不会。我们会从医学助孕技术上严格控制。”他进一步解释说,主要是采取“双盲”的方法,即受孕妇女不知道精子是谁捐献的,捐精者也不知道精子给谁用了,这样可以避免所谓“二奶”有目的地只接受情人的精子。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我不知道这条规定能否落实。但我相信,在这条规定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的情况下,“未婚生子”仍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伦理难题。
“双盲”的受孕方法会使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按照规定,这是一个“秘密”,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获知。在这种情况下,孩子长大后,要恋爱,要结婚,要生子,那么他(她)所面对的恋人、配偶很有可能是自己的同父异母的姐妹(兄弟)。
这无疑是对伦理道德的一次冲击。甚至比所谓“私生子”问题有过之而无不及。“私生子”尚可以知道生身父亲是谁,而“双盲”出生的孩子却连知道的权利也没有。
而那些协助采取“双盲”技术手段的医疗单位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可能对“双盲”出生的孩子进行终身跟踪,以避免他们和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恋爱结婚。有关方面的技术责任,止于“双盲”孩子的出生,至于以后,就只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了。那么在这之后产生的伦理问题,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支持“非婚生育”立法的人一直强调未婚妇女也有生育的权利,但须知,权利的行使是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的。现在看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合法”途径生育的子女,潜在着身心受到伤害的危险。
人类社会要考虑的问题很多。特别是关于人类自身繁衍的事情,伦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