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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当妈妈有什么不好?

文发布者:张文智来源:中国寻医问药网

据11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从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在浪费立法资源。其主要观点有二:一是生下没有父亲、没有可靠抚养人的孩子是不负责任的;二是没法保证利用该法律生了孩子的妇女再婚。


 
    我不这样认为。没有父爱的孩子并非心灵上都不健全,古代的孟子、岳飞都没有享受过父爱。现在的妇女大都是职业女性,她的收入足以供养,她死后孩子成了孤儿,这更不是问题,有父亲的孩子也有可能成为孤儿。至于利用该法律生了孩子的妇女再婚,这更没什么大不了的,权当是她和前夫已经有了一个孩子,不让她再生不就好了?所有这些问题,比起在法律上剥夺这一类人天然的生育权利,都显得非常次要。

    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读着这些极少能听到的句子,我对他们具有这么自觉的人文意识和科学的立法理念肃然起敬。遵循人性的需求和自然的启示是立法的最基本的理念,好的法律既不违背多数人的利益,又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个人的意愿,如果它在限制恶的同时压抑或伤害了非恶的一面,这就不是很成功的法律。计划生育是好的,但也不能以团体、集体的利益而剥夺一个人宪法赋予的个人权利。立法者能够充分地关注和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值得敬佩。

    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杨湘岚认为,现代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这个“立法要与时俱进”的观点也让人耳目一新。随着社会的变化,人的意愿和需求也在变化,法律如果能够不断地、及时地反映这种变化,就不会出现“旧瓶装新酒”这种僵化的判断,就不会对新的社会现象无所适从甚至束手无策。

    吉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王丹告诉记者,有些人大代表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如何保护独身男性生育权”的问题,还有一些代表在审议中提出删去这一条,怕引起过多争议。但几经考虑,人大最终还是决定将其保留下来。他们认为,立法要促进社会的进步,就要有一定的创新,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这种“立法要敢于担风险”的胆识也令人赞赏,如果立法部门都能这样做,不怕因后果难以确定而承担风险,许多应该出台的法律就不会被长时间搁置下去,从而影响了许多领域的工作的快速健康运转。正确的做法是:知险而进,在颁布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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