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综合 > 正文
 
卫生部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
寻医问药网      来源:

  根据我部(87)卫药字第34号文要求, 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进口药品的单位一律凭外商持有的我部核发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签订合同。未经我部批准,进口未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报验。但今年7月1日前签订进口合同、12月31日前到货的未取得许可证的进口药品,仍可接受报验。

  二、对于医疗特需但尚未取得《进口药品许可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我部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口岸药检所凭批件接受报验。报批的程序和要求是:进口单位填写《进口药品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与外商申请许可证相同的资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签署进口数量和到货口岸等意见后,向我部申请;属于使用中央外汇进口药品的单位,可直接向我部申请。实际进口数量不得超过批准进口的数量。

  三、我部(85)卫药字第67号《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的通知》和(85)卫药字第87号《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即时废止。

  附件:《进口药品申报表》格式(略)



发表评论】【字体: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冀“产妇输血染艾滋”官司终审 受害者获赔36万 (2004-05-11 17:25:13)
医院门诊个人承包 新生婴儿六级伤残 (2004-05-11 17:16:32)
协同药物组合:新药开发方向 (2004-05-11 17:05:46)
日本人造气管成功实现世界首例组织再生 (2004-05-11 16:55:50)
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颁发实施 (2004-05-11 16:52:58)
未来十年护士需求增百万 上海建立两级培训体系 (2004-05-11 16: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