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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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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为掌握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动态,及时查处假药、劣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报告内容:

  1.按“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三)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凡制、售、擅自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及时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凡制、售或擅自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及时报告。

  3.进口的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已流入市场的药品,应予查处,及时报告。

  三、申报程序

  凡属制、售假药劣药案件,自案发之日起,经查证属实,即应填写表格,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抄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情报处。一时暂无法结案者,可待案件处理完毕,再另行报送处理结果。

  四、对报告者所提供的信息,将视其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所达效果大小,据情况,可建议有关单位,予报告者以奖励或表彰等。对未予报告或阻拦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凡了解报告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对报告内容保守秘密。若因失密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责任。

  六、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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