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医问药>政策法规>卫生法规>药政类>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成药移植品种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成药移植品种管理的通知

文发布者:张长青来源:

  为了加强对移植中成药品种的管理,我部以(88)卫药政字第166号文下发了“关于恢复中成药移植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对中成药移植的品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新的混乱。经过1年多的实践,该措施对保护制药企业的利益,促进开发新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存在各种问题。为了纠正这些问题,加强中成药移植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移植的品种应是组方合理,疗效确切,质量可控,临床需要并紧缺的品种。

  二、药品生产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申请移植中成药品种时,必须持有该品种原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临床研究总结等资料。对涉及外省的品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时,应征求原生产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取得同意后方可移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受理审批中成药移植品种,须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并实行统一表格(式样附后),报卫生部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88)卫药政字第166号文件,对已经批准的移植品种,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凡有不符合要求的移植品种和未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要求变相将保健品种审批为“准”字药品的品种,一律在1990年5月底前,予以纠正。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一经查实我部将通报全国予以撤销。各地有关清理和纠正情况请报卫生部药政局备案。

  附:中成药品种移植生产申请批件

品 名   剂 型  

规 格

 
申请单位   原生产单位      
批准文号  

质量标准
(可另附)
原 省
(市区)厅(局)意见
 

审批意见
 
主 送  
抄 送 原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抄 报 卫生部

                           省(市、区)卫生厅(局)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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