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这种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俗称“私了”。“私了”从幕后走向前台,为解决医患纠纷增加了一种合法途径。但是,在目前“私了”的过程中却遇到了难题—— 引子 “私了”后想反悔 这是一位读者打来的热线电话。他告诉记者,今年初,他老婆到一家县医院生孩子,产程中发生了羊水栓塞,结果老婆孩子都死了。他认为医院“抢救不力”,要求医院赔偿几十万元。后来他同意和医院“私了”,医院给了他5万元钱。“可是我现在又后悔了,你想,两条人命才5万块钱!我想还是要告医院。” 这家医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产妇是急产,并发羊水栓塞。羊水栓塞在产科中是严重的并发症,死亡率比较高。医院建议做尸检以确定死因,但家属不同意。医院又让他走法律程序,他说他是农民,不懂法律,要求医院赔钱。医院不同意,他们就到医院来闹,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工作秩序。后来由县政府出面主持双方协商“私了”,医院一次性付给产妇家属5万元。记者告诉医院的工作人员,那位产妇的丈夫要告医院,你们之间签了书面协议吗?这位工作人员推托说:“这事我不清楚。” 死者家属对“私了”反悔了,医院如果没有“私了”的证据还能打赢官司吗?5万元会不会白赔了?由此引出了一个话题:医患双方应当怎样“私了”?什么样的“私了”才有效? 医院 难以说清的“私了” 接受采访的院方人士都不愿透露单位和自己的名字,因为怕别的患者也来缠着自己“私了”。 北京一家大医院的院长:我们愿意“私了”,为什么?因为“私了”简单省事,社会成本低。一个医疗纠纷要告到法院,就要进行鉴定,医院要做很多准备工作,费时费力,律师诉讼费也不低。新闻媒体跟着炒作也令人头痛,如果医院因为医疗纠纷“出名”,接下来的损失就更大了。 记者参加了一次大医院医务科长的“沙龙”,关于“私了”的话题又被提起。 甲:其实“私了”也是无奈的选择。我们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常常在晚上接到很多电话,这边是患者打来的:“你怎么还不解决我的事?”那边是医院领导打来的:“这事怎么还没有摆平?”有的纠纷患者只要几万块钱,如果上法庭,诉讼花销比这个还要多。尤其是一些可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工作也有一定缺陷的纠纷,医院就更愿意选择“私了”。 乙: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不怕打官司,就怕患者不去打官司。我们医院遇到一个纠纷,对病人的损害并不大,但患者说要因此休学一年,以后就要晚工作一年,可能还会因此耽误提升,这样一年损失就是好几万,几年就是几十万,赔偿要得没边儿。这样的“私了”医院当然不会同意。 丙:患者现在更愿意选择“私了”,因为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过去的巨额赔偿明显少了,患者认为打官司麻烦,赔得不多,不如“私了”。不少患者还互相打听各医院的“行情”进行攀比。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利强:在我国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中,医患双方“私了”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赞同。在国外,医患发生纠纷后,大多在第三方(如医师协会)主持下,由双方协商解决,以避免过高的社会成本。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了可以协商解决医患纠纷,“私了”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赞同。但“私了”不是乱来,必须在理性、客观的前提下进行。 什么样的“私了”没有用? 没有任何字据的“私了”。一家医院发生了医患纠纷,院方和患者都愿意“私了”,于是,医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签字,从财务处领出一笔钱交给患者,患者拒绝打收条。结果患者到法院起诉医院,并否认医院给过赔偿。 邓立强:许多医院在医疗纠纷发生后都不愿提及纠纷,不愿留下字据,认为承认给的钱是为了了结纠纷,并留下了字据就等于承认自己有错。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摆正心态,穷尽程序”,才能使纠纷顺利了结。 医疗过程充满了不确定的因素,患者的要求无法完全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矛盾是必然的。医院要按法律法规办事,在处理上“穷尽程序”,这样,即使患者反悔,到法庭上,一纸正规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医院才会有主动权。 “赞助协议”不管用。一家医院与患者“私了”,医院想办法“模糊处理”,就和患者签订了一个“赞助协议”。协议上说,因为患者住院时间长,生活困难,医院决定赞助患者6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患者反悔了,状告医院。医院说,我们“私了”了,有证据。但拿出“证据”时,医院傻眼了:“赞助协议”里根本没有提到是为了解决纠纷付了6万元。 邓利强:这个“赞助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私了”怎么“了”?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明确规定,协议解决纠纷的双方要写协议书,协议书要写明事件的基本情况,双方认定的医疗事故的原因和等级、赔偿的数额,这是“私了”生效的必要形式。有的当事双方没有明确事故的等级,也可以模糊,但一定要写上是为了解决纠纷的赔偿(不是补偿)。 “私了”后,患者可以反悔吗? 南方某地农村,一孩子的父亲外出打工,孩子和爷爷住在一起。一天晚上,孩子因病被爷爷送到卫生院的门诊部看病。门诊部的医生认为无法诊治,要求将孩子转院,孩子的爷爷不肯,结果孩子半夜死了。 家属对孩子的死提出异议,门诊部医生给他们免去了医药费,还帮着把孩子埋了。第二天,患者家属不干,又找到门诊部要求赔偿。在乡政府主持下,双方协商解决,这次写了个协议,门诊部的医生赔了一笔钱。几天后,孩子父亲从外地回来,认为医院给的钱太少,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法院,法院一审结果是判医院再赔钱。 患者家属两次反悔都成功了,是不是“私了”后反悔真的有用呢? 邓利强:其实,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私了”中,患者是无权反悔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诉讼要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真实愿意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已经“私了”的案件从原则上讲,当事双方都不能反悔。 《民法通则》还规定:协议签订后受法律保护。如果要反悔,就要说明在签订协议时另一方是否有欺诈或胁迫行为,反悔一方要就此举证说明。 这个反悔行为“成功”是因为原协议不合法,因为孩子的爷爷无权签这个协议。 根据规定,有权与医院签订“私了”协议者,一是患者本人,二是有权代理的患方代理人。这个患方代理人要有患者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要有双方的身份证明,并将其附在协议书后面。孩子的爷爷没有委托授权证明,所以他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私了”有哪些形式? 邓利强:“不打官司”可以“私了”。这种“私了”称为诉讼前的调解,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第三方主持调解,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双方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协会、医患调解中心等等。这种“私了”从理论上说是不能反悔的,但如果患者反悔,法院也受理。这时,医院要拿出协议书进行抗辩。 “打了官司”也可以“私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双方仍然可以“私了”。一是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认,这种“私了”为“终身制”,双方不能反悔、上诉,案件一次性终结。 双方庭外和解。这种“私了”是在法庭查明事实后,双方自愿和解,达成协议。这种“私了”,一方当事人可以反悔,但反悔的一方必须举证对方是否有欺诈和胁迫行为,如不能举证,法院仍将认定原协议有效。 [特别提示] “私了”的双方一定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要和有权签协议的人签署协议书。医生本人不能代表医疗机构与患者“私了”,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 不要认为在协议书中承认过失就会对自己不利。在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中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私了”的纠纷和事故要上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其主要责任人等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