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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人案件 为防止青少年犯罪敲响警钟

校园伤人案件 为防止青少年犯罪敲响警钟

陕西省旬阳县七名青少年效仿“古惑仔”,采用殴打、搜身、威胁等手段,在半年时间里共实施抢劫十次,抢走25名被害人现金2903元和手机9部。11月14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

以周某为首的七名青少年被告人均系陕西省旬阳县人。2011年1月至6月期间,周某纠集其他六名*人在县城“环宇”、“非凡”网吧,街道、县职中校园等处,对正在上网的中学生、夜晚下班或放学回家的青少年,采取殴打、搜身、威胁等手段,共实施抢劫10次,抢走25名被害人现金2903元和手机9部。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等7人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旬阳法院提起公诉。旬阳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和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七被告人以暴力和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组织、领导、指挥等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其他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人犯罪,且实施抢劫的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节制性,其犯罪既有自身因素,亦有家庭缺乏管教、社会不良行为的影响等因素,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亲属代为退赔和交纳了罚金,可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符合适用缓刑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同时为促进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的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据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另有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元,其中二人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进入网吧。另有一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关注对社会的危害性

校园暴力事件由来已久,至少有以下社会危害性,必须重视和纠治。私会党不过是校园不良行为中的一种形式,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有二大类:

其一,违纪行为――违反校纪校规、打架、聚众闹事、赌博、酗酒、早恋乱爱、流氓习气行为、偷窃、欺骗、陷入“黄毒”和“私会党”等。

其二,违法行为――盗窃、强奸、卖淫、伤人、杀人、私会党团伙和其他刑事犯罪等。从上海调查的资料,大致发生频度在1%左右。

青少年并非成人,心理行为不成熟,犯罪偶发性机率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适合采用成人法律。他们的人生有一长段道路要走,各国都有青少年保护法,目的着重于挽救,从宽,让他们重新做人。

不幸的是,现有学校对轻微不良行为和犯罪缺乏有力惩戒措施,辅导作用不够有力有效,管束困难。对特殊家庭、特殊父母(如离异、孤儿、特殊性格儿童等)不采取社会隔离、封闭学校的教育,教育困难,成效很差。

“工读学校”是特殊教育,专收“问题学生”。学校采取封闭式教育制度,学生一律住宿过半军事式集体生活。教育课程同普通学校,升留学制度相同。

教育队伍由教师(特殊有爱心者,对德育有经验)、警察局干警、民政部人员、心理辅导者、义工等组成。兼教又管,宽严结合,务使学生在德智体劳全面发展。

问题学生由各校提名。针对道德品行有问题而屡教难改者、轻微犯罪行为又未严重犯法者、须接受预防性管教的学生,收住教育。

教育或住宿学校时期可从一年到三年,视学生行为道德表现。而离开学校后,社会不应该歧视,学历相同。这样的教育,在中国各地和上海已推行10至20年,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