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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会影响孩子心理

家庭因素会影响孩子心理

1三种教养方式

早在19世纪末,弗洛伊德就注意到了不同养育方式对孩子的影响,他对父母的角色做了简单的划分:父亲负责提供规则和纪律,母亲负责提供爱与温暖。50年代,发展了弗洛伊德的观点,并把这个问题与家庭角色及性别特征联系起来,认为女性善于表达,情绪比较敏感,所以适于处理与孩子间的各种关系;而男性指导性强,负责制定规则更好。把这些思想与学习理论相结合,提出了教养方式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温暖和控制。他认为在家庭内部,温暖和控制的平衡是极为重要的。

以此为基础提出常见的三种教养方式:(1)极权型:用一套行为标准去要求和改变孩子。这样的父母崇尚服从,相信惩罚可以控制孩子的行为,不许孩子对行为标准的正确性有所怀疑。(2)权威型:这种类型的父母也相信孩子应该依规矩行事,但允许合理的讨论,它们愿意与孩子交流思想与意见,并且相信自己也有错。(3)放纵型:这种父母不为孩子设立行为准则,也不要求孩子遵守规则,认为孩子本身就是规则。Baumrind认为这三种养育方式中权威型最好,70年代许多这方面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而在我国,许多研究者也早就注意这个问题,许多研究得到了对儿童教育很有价值的结论。

2 教养方式对儿童的影响

家庭教养方式对孩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教养方式对孩子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对认知发展的支撑作用上。维果斯基[5]认为,儿童认知能力的发展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在问题解决过程中成人创造的环境及提供的指导是十分重要的,而这种指导就体现了父母的教养方式。通过这些指导,儿童的认知能力才能超越现有水平而向上发展。正是由于成人,尤其是父母的指导,儿童才能把新旧知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学习更上一层楼。因此,要理解儿童的发展,就必然要关注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向孩子提供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导。与这种思路一样,赵静波[6]等研究了智力、父母教养方式与孩子学习成绩的关系,发现优等生与差生的父母在教养方式上有明显的差异:前者偏爱温暖与理解,后者偏爱惩罚与干涉。而这种差异引起的结果是,优等生有信任与安全感,并形成良好的个性与学习习惯,而差等生有逆反与自卑心理,他们厌学,缺乏信心。

教养方式的第二个功能是情绪性支持。从60年代开始研究者就注意到了父母对孩子的情绪性支持功能,发现孩子对外界社会的反应与父母所提供的温暖和安全分不开,没有这种关心,孩子的行为发展就会出现反常。同时,孩子自身也会发展出一套与父母建立关系的依附模式,通过依附,孩子从父母处获得温暖和安全感。孩子在面临新的情境时处理问题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与依附关系中的方式相似。刘宝花等[7]在探讨教养方式与神经质关系时就发现,不良的教养方式,如拒绝、偏爱及过度保护等易使子女患神经症。Pine[8]等则指出这种情绪性支持甚至影响孩子的身体发育。

家庭教养方式也影响青少年的应激行为。Collins[9]认为温暖或是严厉的教养方式对儿童的应激行为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Wagner[10]通过对517名青少年的研究发现,拥有双亲温暖的孩子在应付紧张生活事件上要比拥有单亲温暖的孩子有优势。另外,父亲和母亲温暖的影响也不一样,母亲的影响要大于父亲的影响。从总体影响上讲,不论父亲的温暖如何,母亲的温暖总是最主要的。在这里应该注意区分温暖与溺爱,温暖的父母爱孩子,他们在肯定孩子良好行为的同时,也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溺爱则超出了正常的范围,而是一味地满足孩子的要求,不论其正确与否。Wagner[11]指出,母亲对孩子的溺爱会使孩子在遇到紧张性生活事件时出现心理上的问题,与一般孩子相比,受父母溺爱的孩子更容易产生挫折感与焦虑。

最后,家庭教养方式也影响着孩子对“孝道”观念的理解。由于在养老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独特性,使得中国人比西方人对“孝道”观念有着更深入的理解。在家庭内部“孝道”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家庭教养的影响。对孩子来说,“孝为先”的观念实际上与他们的家庭生活经历紧密联系在一起。家庭内部“孝道”观念的形成不仅是社会学习的结果,同时也与社会交换理论联系在一起[12]。从社会学习的角度讲,孩子会通过观察和模仿学习到父母的“孝道”行为。中国的家庭,尤其在广大农村,往往是几代人生活在一起,如果父辈对他们的父母孝顺,这对自己孩子的影响是很大的。从社会交换的角度来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互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遵循着社会交换原则[13],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养育与赡养之间的关系遵循着一个公式:结果=收益—成本。而要体现这种关系的公平性,双方收益与成本必成正比例。父母付出的多,日后子女回报的也必然多,父母付出的少,得到的也必然少。

3 父母行为的影响

家庭暴力与青少年反社会行为

从60年代开始,随着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体在人们生活中影响的扩大,影视暴力对青少年实际暴力行为的影响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1982年美国心理健康组织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影视暴力确实使观看它的人产生了更多的暴力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Bandura和Eron等人的研究都支持这种观点。其中Bandura用社会学习的观点解释了这种关系,他认为儿童通过观察与模仿媒体中暴力实施者的行为学会了实施暴力。Eron[14]的一项长期追踪研究则通过比较观看不同数量的暴力片的人的暴力行为,发现儿童在8岁所观看的暴力片的总量可以用来预测其30岁时的暴力行为。也就是说,儿童时期观看暴力片的量的多少,决定了其成人后的暴力行为总量。

但是,这一结论并不被研究者所普遍认可。到目前为止,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一种是Bandura和Eron等人所支持的电视暴力导致实际暴力行为增加的观点;第二种与第一种相反,认为是一个人内在的暴力倾向决定了他对暴力片的偏好,也就是说,不是电视暴力导致暴力行为,而是暴力行为倾向高的人本来就喜欢暴力性的电视节目。

为了解决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Strauss[15]提出了第三种观点,力图把上述两种观点统一起来。他通过对家庭内部暴力行为传递及影响的研究,发现家庭暴力在影视暴力和实际暴力行为之间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家庭暴力会使儿童的暴力倾向增加,而且这种暴力倾向可以由父母传递给子女。Strauss称之为家庭暴力的社会遗传。这种遗传一方面通过模仿,另一方面也与人们对暴力行为采取以牙还牙的策略有关。在Strauss的研究中,已婚而且曾看到父母相互攻击的男性,有35%的人在过去一年中打过自己的妻子,而未见过父母有暴力行为的男性只有11%的人在过去的一年中打过妻子。女性的这个比例也基本相似(27%,9%)。可见,儿童期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孩子,长大成人后更可能以暴力行为对待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