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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允许,离婚父母可轮流抚养孩子

条件允许,离婚父母可轮流抚养孩子

当初阿许与小兰离婚时,尽管他俩都争着要儿子小许的抚养权,但是法院根据他们有利于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把对小许的抚养权判给了小兰。阿许自知自己抚养儿子的条件不如小兰来得优越,也就接受了这一判决。几年过后,阿许发现小兰把即将就可上学读书的儿子送到了外地农村一位亲戚家寄养,他几次要探望儿子都被小兰借故推辞。同时,他眼下抚养儿子的条件也比当初有所改善,于是就起诉到法院请求将抚养儿子的权利判归他所有。一审法院开庭时,小许愿意继续随母亲生活,法院要求小兰确保阿许的探视权,没有支持阿许的诉请。阿许不服上诉到了市二中院,他陈述了由他抚养孩子的种种有利条件,孩子也改变了主意,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二审承办法官袁月全详尽地了解了双方抚养孩子的利弊得失后,做起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阿许和小兰各自以半年为期,轮流抚养孩子到18周岁,在此期间都要保证为对方探望孩子提供便利,同时各自独立承担半年的抚养费用。此后两人相安无事,孩子也对此感到很满意,如今也即将初中毕业了。

夫妻离婚后,通常孩子只能随父母的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只能通过探视获得与孩子共同相处的短暂时间。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以及诉讼之后,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往往成为孩子父母的矛盾焦点。这起案件的处理看似一般,其实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

袁月全法官对此深有感触地说:孩子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的方式,如果父母双方处理不当,就会出现缺陷: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孩子的生活、教育,以及负担各种费用等方面都可能比对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由此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缺少与孩子生活、交流的机会,可能会与孩子的感情日渐疏远,不利于建立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孩子长期处于单亲家庭中,容易引起心理变异,从而不利于健康成长。

袁法官认为:父母轮流抚养子女,对于克服上述弊端显然不失为理想的方式之一,当然也不是无条件都可采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专门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就是说,法院要准许父母轮流抚养子女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要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第二,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抚养期限、交接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用的承担等与孩子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有明确、合理的安排,尤其是各自抚养孩子的期限要有利于孩子稳定的生活。第三,父母双方都要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与条件,都要具备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成长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