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对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经审核认定或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同一级别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注册的,应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比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凡发现申请人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可拒绝换领申请;已经发放《医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收回。对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工作中刁难、索要和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