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医患撑起法律保护伞

作者:李祝尧 来源: 寻医问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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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的“两会”上,法制建设成为代表们关注的热点。在代表们提交的提案和议案中,与法有关的话题近乎一半以上。医务界的代表更是十分关注医疗纠纷的法律调解,关心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他们希望—— 

  据介绍,我国已颁布的各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达103种,去年又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光有一个条例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对医患矛盾进行调整的相关法律法规。
  纠纷多源于患者不信任医者不适应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蚌埠医学院陶仪声教授介绍,由于医疗纠纷导致医务人员被打而致伤、致残的问题十分严重。据统计,1998年至2001年,仅北京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发生患方影响医院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医务人员被打事件502起,其中被打伤致残者90人。
  来自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告诉记者,现在患者把治愈疾病的希望全寄托于医生,但又对医生缺乏应有的信任,而且对医疗技术的高风险、疾病的复杂性、个体差异以及医源性损害并不十分了解。很多患者对医生盲目持怀疑态度,造成医患纠纷高发。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姚克举例说,医生开处方时要问清患者花钱是自费还是医保,因为后者必须使用医保目录规定的药物。这一句小小的问话,常引起患者问医生是啥用意,是不是想多开点贵药?
  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代表们认为,患者的不信任感,加上部分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与社会需求不适应,责任心不强,缺乏人文素养,不能与患者很好沟通均是重要因素。医疗纠纷的频发,使医院和医生普遍感到了压力和困惑。为减少纠纷发
  生,医院在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的同时,本能地加大了自我保护的意识,让患者签订很多知情同意书,但仍然没有阻止医患纠纷发生。
  上海市卫生局一项调查显示,近年医疗纠纷每年以11%的速度递增。中华医学会2000年对全国326家医院的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占98%。安徽省一家三级医院一年发生医疗纠纷290起,其中大多数纠纷并非医疗过失所致。
  纠纷造成巨大损失汪春兰认为,医患纠纷是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可怕,但缺少完善的法律手段,缺乏严格制约当事人的医事法律,很难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目前,患方因治疗效果不满意而打、砸医院,甚至恶意敲诈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其后果不仅严重破坏正常的医疗秩序,纠纷长时间持续也影响医院的管理。
  据介绍,国际上一致承认的医疗确诊率为70%,急症抢救成功率75%左右。因为医生很难做到诊断完美无缺,治疗上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患方的要求。纠纷高发会使医生对攻克疑难病产生“胆怯”的感觉,治疗起来战战兢兢。这也变相造成了医患关系冷漠的假象。医疗纠纷导致国家的财物损失程度也不可低估。湖南省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全省出现医疗纠纷110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4万元。
  国外经验可以借鉴由于目前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调整医患纠纷,代表们认为制定一个综合性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势在必行,比如制定《医事法》、《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法》及设立医疗法庭等。有些代表建议,医疗事故鉴定应设立实效期限,限定医院的赔偿额度,确保赔偿的合理性。他介绍,在德国,医务人员要将月收入的6%交到保险公司去,医生所在的医院也要交纳固定数额。医疗纠纷一旦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交由法院决定医院或医生的赔偿数额,最后由保险公司处理。事故赔偿的核心不在医院或医生身上,即纠纷的“战场”转移了,医患双方都不会在无序的状态下受到伤害。他认为,国外对医生进行污点记录和吊销执照的方法也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值得借鉴。
  福建省立医院施作霖代表认为,设立医疗法庭是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医疗纠纷所处的尴尬环境而考虑的。因为判定医疗技术问题的对错,需专业人士承担。这样,可以减少对医疗纠纷案审理时,因执法人员缺少对医学专业的了解而影响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原则,真正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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