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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团旅游莫忘“四不”

文发布者:王占宪来源:新闻晨报

不盲目、不草率、不冲动、不胡来

上海市消保委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市民节假日随团外出旅游时,在选择旅行社、签订合同、途中购物、保留证据等方面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长假临近,很多市民会选择在随团外出旅游。然而,从近年市消保委接到的旅游消费投诉来看,随团旅游时发生的景点“短路”、时间“缩水”、购物“陷阱”、住宿就餐质量差等问题比较突出,市民莫忘以下“四不”:

选择旅行社不盲目

外出旅游要事先了解旅行社是否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范围,要知悉旅行社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不要被“超低价”所迷惑。

签订合同不草率

 切勿轻信旅行社的广告和口头承诺,要签订由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订、市工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把旅行日程安排、路线、价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标准、购物次数与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途中购物不冲动

 一些旅游区往往针对消费者流动性大的特点,销售价高质次甚至假冒伪劣的商品,旅游时选购贵重商品要慎重,确需购买则要注意辨别真伪,了解商品“三包”在自己的居住地是否联网,并索要有效的购物凭证,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与旅行社联系,也可向市消保委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遇到问题不胡来

 旅行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存在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增加参观项目、增加费用、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等违约行为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与领队协商,同时保留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效证据,以便依法投诉,切不可采取擅自中途离团、罢机等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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