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近两年来,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情况,尤其是患有特殊病人群的个人负担情况是各级政府,各界人士非常重视与关注的问题,也是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重点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对北京市西城区内参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及有关住院治疗(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疾病)情况分析 ,力求探讨减轻特殊疾病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办法措施。
一、特殊疾病人员医疗费使用情况
(一)特殊疾病人员数量
西城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到2002年6月30日为27.8万人,200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患三种特殊疾病治疗人员有379人,患恶性肿瘤并进行门诊化疗治疗的人员为159人,占特殊疾病的人员总数的41.95%;肾透析治疗人员158人,占41.69%;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治疗人员62人,占16.36%。
(二)医疗消费情况
200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区三种特殊疾病人员发生医疗费总额为853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9万元,占总费用的83.12%;个人自负、自费比例占16.88%,其中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负72万元,占8.44%,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费72万元,占8.44%。
二、特殊疾病人员医疗消费分析
(一)人员少、医疗消费高
西城区特殊病人员379人,占总人数的0.14%,而医疗费支出却占医疗费用总额(99603万元)的8.88%。三种特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22500元,是其他住院人员人均医疗费10600元的2.12倍。
(二)个人医疗费负担重
379名患者中因患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负最高为17327元,人均1610元,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费最高7795元,人均681元,因肾透析治疗个人自负最高为7162元,人均2045元,个人自费最高26488元,人均280元;因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治疗个人自负最高为 5767元,人均2197元,自费最高31498元,人均1185元。
三种特殊疾病参保患者个人自负自费人均在2300元至3400元之间,部分人员个人自负自费达到 25000至35000元。
三、减轻特殊疾病人员个人负担的措施
特殊疾病属慢性疾病,患者多伴有其它多种疾病及并发症,需长期甚至终身服药或治疗,药品费用及特殊治疗费用均较高。特殊疾病人员多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收入较低,因此对于特殊疾病人员来说维持正常的治疗对个人是很重的经济负担,减轻个人负担对特殊疾病人员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一)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分担个人经济压力
北京市医疗保险对特殊疾病人员医疗保险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结算周期等若干问题给予了优惠政策,目的是减轻这类人员的个人负担。尽管如此,部分人员的个人负担仍较重,尤其是少数困难企业职工、部分退休人员因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已经或正在影响着正常就医和正常生活。为此,北京市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来分担个人负担的压力。目前北京市已有90%的单位建立了企(事)业补充医疗保险。
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在发生了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一般都能得到50%的再报销,部分单位甚至可对个人负担部分再报销80-95%,大大减轻患特殊疾病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如某企业职工住院发生医疗费用182919元,其中自负金额39473元;由于单位以投保商业保险的形式建立了企业补充保险,得到70%的再赔付26721元,实际个人负担减至12752元。
对建立补充保险有困难的单位,应筹资设立特困人员或特殊疾病人员的单位医疗救助;单位无力建立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协同社会力量,设立社会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基金,使困难企业参保人员同样得到补充医疗保险,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保证特困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和生活。
(二)规范医疗保险机构行为
医院是医疗保险的载体,医生的诊疗方案直接关系到医疗费用的支出,关系到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因此,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院医疗行为是使参保人员得到优质服务的保证;也是使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和减轻个人医疗费用的重要方面。
医院,医生在诊治病人时应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避免重复检查、杜绝滥检查、避免重复开药、非适应症用药和用药方面的贪"贵"、贪"高"、贪"进口",杜绝滥开药;避免医疗过程中的"过渡"医疗服务,杜绝浪费。
医疗机构医生要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诊疗过程 中首先应用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因病情等原因需要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及特需服务,需要参保人员承担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时,应向参保人明示,并应逐项填写自费协议书,注明使用数量、病程和费用等相关内容,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签字。
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保险要求备药、否则,如果用药目录外药品、诊疗费用所占比例大,必然加重个人负担。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
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物价部门及邀请社会监督人员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对医疗单据进行审核,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