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出没,请注意!

职场骚扰

职场骚扰:

在中国,认为职场性骚扰的问题严重、应该马上给予重视的选票占70.83%,而在二十年前,多数人连“性骚扰”这个词都没听过。这是崇尚自由与宽容的时代所造成的,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崇尚自由与宽容的时代,但与此同时在这个时代也是阴云重重,在办公区的公开场合或是隐蔽一角,过激行为时常让人猝不及防,暧昧动作在这时不会是被旁人认为是性骚扰,而后的肆无忌惮也就见怪不怪了。

案例回放

李玉(化名)是重庆市某小学教师,年轻漂亮,性格开朗。从她到学校起,就受到校长吴某的言语和动作侵犯,吴校长还经常给她发一些内容十分露骨的短信。因为害怕得罪领导,李玉不仅没有声张,还对吴某的短信作了应付式的回复。如,吴某在短信中说“我需要你!”,李玉回复“你的需要让我很满足”;吴某在短信中说“不能让你动情是俺今生最大的悲哀!”,李玉回复“女人的悲哀难道你也有吗?”。后来,李玉实在忍无可忍,便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在法庭上,李玉提交了吴某发给她的19条有明显挑逗意味的短信。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校长却宣称自己和李玉当时通短信是两厢情愿,不是性骚扰,并请求法院从移动公司调取了李玉回复给他的短信。最后,法院根据这些来往短信,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判决驳回李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发给李玉那些内容十分露骨带有明显挑逗意味的短信是否属于对李玉的性骚扰?那么什么是性骚扰呢?如今,司法界普遍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的意愿故意侵扰对方的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骚扰者的行为带有性意识,且明知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第二、骚扰者在客观上实施了骚扰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第三、被骚扰者心理抵触,很反感。可见,除了骚扰者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之外,是否违背被骚扰者的个人意愿是认定是否属于性骚扰的一个重要标准。从李玉给吴某回复的短信中,看不到她对吴某发给她的那些挑逗性的短信表示拒绝与反感,反而看出她表示一种附和与高兴的心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是正确的。

律师支招:
   
生活中,一些女性出于面子、害怕报复等因素,常常对遭受的性骚扰选择沉默与隐忍,甚至像李玉那样无奈周旋,授人以柄,难以维权。个中苦衷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并不明智。在此建议职场女性对性骚扰勇敢说“不”:面对短信型性骚扰,上策是回复对方表达你的反感,中策是置之不理,而回复周旋则是下策。另外,女性朋友要树立高度的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拒绝技巧,例如,对方动手动脚,你一定要当场制止并离开;对方眼神色迷,你一定不能与之对视;对方邀请共处一室,你要学会找借口不进封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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