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该如何处理?

(一)可否妊娠的依据:

  1、可妊娠:心功能I级及II级。

  2、不宜妊娠:

  心功能≥III级;

  风心病有肺动脉高压;

  房颤、高度房室传导阻滞;

  活动性风湿病;

  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等。

  (二)继续妊娠的处理:

  1、孕早期: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控制心衰后)。

  2、继续妊娠:① 高危监护;② 休息;③ 限盐;④ 防并发症;⑤ 提前住院待产(提前2W),有心衰者应及时入院治疗。

  (三)分娩期处理:

  1、阴道分娩:有条件医院,试产。

  ① 抗生素防感染至产后一周后停药;

  ② 镇静(杜冷丁,非那根,西地兰,氧);

  ③ 助产(吸吮器,产钳),避免屏气用力,缩短第二产程;

  ④ 产后加沙袋+镇静(吗啡,苯巴比妥钠),一般不常规用宫缩剂(免增加心负荷)。

  2、剖宫产:硬膜外麻

  ① 防出血(出血多时用催产素[10~20u],禁用麦角新碱,防静脉压↑);② 控制输液速度。

  (四)产褥期处理:

  (1) 卧床1 ~2W(三日内尤其24小时内,为心衰发生的危期),心功能III~ IV级不哺乳。

  (2) 抗感染至少产后1W;

  (3) 选择避孕,不宜再次妊娠;

  ① 避孕;

  ② 绝育:I ~ II级 → 产后 7 天结扎;III ~ IV级 →产后1 ~ 6W结扎。(控制心衰后结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