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食品药品监管的政府信息,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政府信息公开。
一、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的种类、内容及时限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9大类:
机构职能:国家局职能、局领导简介、机关各部门职能、直属单位职能。
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法规文件:局令、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
公告通告:质量公告、违法广告公告、药品GMP认证、GSP认证、药品不良反应通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GLP认证、GAP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医疗器械注册证延期、其他。
规划计划:发展规划。
综合管理:招标采购、应急管理、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药监统计、教育培训、执业药师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行政复议。
基础数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督、其他。
行政许可:综合介绍、受理中心公告、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行政许可事项申办须知、送达动态、行政许可进度查询。
最新动态:领导活动、领导讲话、新闻发布、工作动态。
2.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按照《条例》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了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国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及时组织处理。国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保障食品药品政府信息公开的几大措施
1、制度保障:制定网站管理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发布。
2、机构保障:成立国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发布平台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网站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定期对各司室负责的网站信息保障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去年10月对网站进行了改版,改版后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府网站内容更丰富、查询更方便。专门增加了“政务公开”栏目。
4、基础工作保障:编制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信息公开的基础,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力保障政府公开信息科学管理。 5、新闻发布保障: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去年7月实行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发布需要实行专题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即时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发布,实现政府信息快捷发布,畅通信息发布渠道。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五、下一步工作
在实践中不断细化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中,不断探索,努力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外,按照《条例》规定,要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九月底前研究制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推动有关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