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新调整 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有保障
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对《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进行了调整;市劳动、财政、卫生三家部门联合出台《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对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有了新规定。笔者就此采访了医保部门负责人。
问:对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进行调整的原则和意义是什么?
答: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医保部门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为使有限的补助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率,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让真正需要接受医疗的人得到益处,保证了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重点在于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问:许多人都有疑问,是不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停止执行了?
答:不是这样。对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公务员发生的门诊(购药)医疗费用,仍实行刷卡实时补助。对不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公务员发生的门诊(购药)医疗费用,原办法规定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部分,按照不同比例实行实时补助;新办法实行的是先由账户和个人支付,年终根据支出累计额与公务员补助基金的结余情况再补助的后付制,即最高补助限额不变,最高补助比例为50%,应补助金额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个人账户。
问:新办法出台后,较原办法主要有哪些新调整?
答:一是门诊慢性病扩大了病种范围,由原来的13种增加到34种。
二是门诊慢性病降低了起付标准,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的起付标准,在职参保人员为1000元,退休参保人员为6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为500元,更好地照顾到了年老体弱的慢性病患者。
三是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公务员补助标准有所提高。最高限额为:一类门诊慢性病为5000元;二类门诊慢性病为4000元;三类门诊慢性病为2500元。原办法规定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享受单病种最高限额的基础上,最高增加1000元;新办法规定按同时患另一最高补助限额病种的补助额的40%进行再补助。例如: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一类和二类门诊慢性病规定的病种,按新规定,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4000×40%=6600元,而原办法规定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新办法较老办法增加了600元的补助。
四是增加了再补助的内容。例如:对个人支付仍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的部分,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节余情况给予适当的再补助。最后,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如有结余,结余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