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揭西两地部分凉果加工企业因为使用化工产品炮制“情人梅”、“相思梅”等蜜饯,上了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黑名单”。工人戴着防毒面罩生产凉果的情形,真是令人骇然。据该报9日报道,报道播出后,省有关部门已经立即行动,查封了被曝光的企业,但我由此却想到了引咎辞职问题。
在已有的引咎辞职中,我们看到的更多是重大安全事故,川东钻探公司井喷、密云县迎春灯会踩踏、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等等,那些引咎辞职都是因为事故“特大”,人员伤亡众多。作为问责制度化的开端,引咎辞职由“特大”来切入,有其震撼性的一面,但是,它的适用范围显然不仅局限于此。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对引咎辞职的定义为:“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因此,引咎辞职概念的核心应该在于“咎”字。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个政府的公务员对应当做好的本职工作没有做好,造成了损失和负面影响,那就是他的“咎”之所在。作为一种自责行为,它与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不同,是出于公务员承担责任的自觉,在并没有构成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承担道义和政治责任的主动请辞。但它能够得以实施的前提,显然是他要认识到自己的“咎”,然后才谈得上主动承担。
戴着防毒面罩生产食品,普宁、揭西的凉果事件不可谓影响不恶劣。这当中该不该有人引咎辞职呢?应该。举一个例子说,据初步调查,被查处的、完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普宁市里湖镇爱民凉果厂,竟然持有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该厂大量生产蜜饯凉果已经多年,产品畅销各地。这样一种记者曝光一抓一个准,毫不刻意掩饰的恶劣行径,当地的卫生部门这么多年是怎么给予“许可”的、是怎样司职其责的?其负责人难道还不自责、还不知道引咎吗?
我们知道,引咎辞职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它是要让各级官员们明白:当什么官就要负什么责;当多大的官,就要负多大的责,再持那种得过且过、碌碌无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