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上午,
中国消费者协会联系北京嘉仁体检管理中心到单位接种乙肝疫苗,但在接种过程中发现疫苗竟是过期产品。
报道说,27日上午,嘉仁中心两名护士为中国消费者协会15名工作人员接种乙肝疫苗。注射中,工作人员发现疫苗的外包装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02年,失效日期是2004年8月份。显然,这种疫苗属过期产品,已禁止使用。而且,这明显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消协作为消费者最高维权机构,竟也遭遇过期产品的侵扰,不免让人尴尬。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会主席张德志发表声明说,他发现被接种的是过期疫苗后,跟同事查看了相关的医学知识,发现过期疫苗对身体没有大的影响。听张的这一解释,好似在自我解嘲。毕竟,“李逵捉鬼,反被鬼欺”不是一件光彩的事。
然而细一思量,张的这番解嘲又让人难以理喻。以维权为己任的消协,自身遭遇过期产品的侵害,不是首先从维权角度出发,拿起法律武器勇于、果敢地维权,反而迫不急待地说“对身体没有大的影响”,这到底是在安慰自己恐慌的心理,还是在漠视自己的维权责任?退一步说,既使这种过期药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没有大的影响,这种解释也不应从中消协的口中说出。连自身合法权益都不能保护,消费者还能期望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吗?
时下,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屡屡侵害是不争的事实。这虽与假冒伪劣、过期产品盛行市场有直接联系。但与作为消费者娘家人——消协的鲜有作为也有一定的关系,维权力量薄弱、执法力度疲软,有的甚至是有其名无其实,成为一种摆设。这种形式上的维权,从另一个方面来理解,就是在纵恿侵权行为的泛滥。
当然,此事目前尚无处理结果。但笔者认为,中消协不管是作为维权机构,还是作为消费个体,都应勇于维护合法的消费权益,为基层维权带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