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我和其他的孩子是不一样的,
我不是爸爸妈妈亲生的,我也没有户口,办一个户口要很多的钱,家里没有钱,爸妈都很发愁,妈妈老在半夜哭,我真的不想再拖累他们了,我想死。”前天晚上,北京丰台区王佐乡8岁女孩茉莉(化名)第三次自杀未遂。昨天,面对记者,女孩称,她自杀,是不想拖累父母。
舆论站在茉莉一边。中国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研究员(社会学家)徐老师认为,公民都有生存权。赵大妈捡拾、收养弃婴是在为社会做好事,政策应该对这样特殊的情况有所倾斜,可以召开听证会来解决。另外,社会也应该多给孩子温暖。
时评评论员廖祖笙说:一个襁褓中的女婴,被狠心的父母遗弃在风雨中。赵大妈当时如果不把她抱回家去,这个女婴就必然会夭折。赵大妈以她的仁爱之心,挽救了一条生命。如今,原本家境贫寒的她,却要为自己当年的善举付出匪夷所思的代价。我们的社会,历来倡导的是抑恶扬善,而扬善的报应,难道是在半夜饮泣,为拿不出几万块钱给孩子上户口而愁肠百结?
大家说的都对,但谁也没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其第三条规定,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第八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以上报道来看,好心的赵大妈根本就没想到过按《收养法》去办事,不然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也就不可能屡次找她了。而只要按《收养法》办事,这件事情绝对没有什么复杂可言。至于说上户口要花几万块钱,绝对不是滥用什么公权利,而是征收有据,因为赵大妈的这种收养是违反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比方,北京市怀柔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中就规定,“已有一子女,未按规定收养子女或捡拾弃婴的同样征收社会抚养费”。
8岁女孩因为户口的问题而自杀,本身就不具什么普遍性,不过是一个特例而已。而尽管这件事情很值得同情,但却被各方面误读了,因为各方面都站在同情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忽视了最应该注意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这是不应该的。至于规定中不合理的地方,还是要根据现实条件,加以改进。改进前,是不应超越这些法规的,这也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必须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