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读者张先生致电该报党报热线3751111反映,他到儿童福利院领养一个孩子,但由于街道的婚育证明无法出具,收养手续办不成。
张先生:打婚育证明遇阻
在省直某机关工作的张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妻子多次流产,一直没有孩子,就想到儿童福利院抱养一个小孩。今年4月,张先生夫妇来到市儿童福利院,领养了一个3岁的小女孩。经一段时间的试养,夫妇俩发现小女孩非常乖巧,准备正式收养,便到福利院办理正式收养手续。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要有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6月29日下午,张先生到五凤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一位男同志告诉他,须到梅峰社区盖章。30日,张先生来到梅峰社区,在说明情况后,社区计生办同志很快在福利院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表上盖了公章,签上了“已婚未生育”的意见,并对张先生说:“以后你妻子还可以生育,但要算第二胎,如果怀孕了再到社区来审批。”
本月1日,张先生来到五凤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向计生办主任说明理由,请她签字盖章。但林主任说:“你要到医院开具你们夫妇不能生育的证明,还须出具几本过去在医院就诊的病历。”
林先生说,《收养法》规定的4个条件全部满足,只要五凤街道证明已婚未生育就可以了,这都是事实,五凤街道计生办为何不给盖章。
街道计生办:须符合三个条件
昨日,记者来到鼓楼五凤街道计生办,计生办负责人林芬告诉记者,根据省计生委的相关规定,收养小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收养。一是有不孕症的夫妇可以收养;二是夫妇可以生育,但自己不愿生育的情况也可以收养;三是有1个小孩,可收养孤儿或病残儿童。但每种情况都要提供相关证明:有不孕症的夫妇要医生提供证明;夫妇不愿生育的要写出保证;第三种情况则要提供孤儿或病残儿童的相关证明。记者看到了这份1999年颁布生效的条例。
市计生办:可以收养
市计生办法规处林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只要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收养。像林先生这种情况可以收养一个小孩,但作为国家干部,就不能再生育了。
林主任说,五凤街道计生办的要求是对的,这样有利于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