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男人尊严岂能大起杀心
来源: 寻医问药网
妻子与邻居通奸,令他蒙羞;而女儿又被其奸淫,更是让他杀心大起。为捍卫一个男人的尊严,邻居在清晨被他砍得身首各异。虽然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因被告人有重大过错,法院还是对凶手从轻处罚。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事件:好色引来杀身之祸
今年3月27日,奉节永乐镇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当地村民魏某在清晨被人砍死在自家厨房。从现场看,凶手作案手段残忍,死者被砍得身首各异,且下身被割断。很快,警方将凶手锁定在魏某邻居翁某身上。翁某被传唤后,即交代了杀害魏某的事实及原因。
去年夏,翁某外出打工,其妻在家便与邻居魏某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翁听闻后感到很郁闷,即返乡并为此与妻子还发生过纠纷。然而不久后一起得到证实的传闻———他12岁的女儿与魏某也发生了性关系,令翁某大发雷霆,并产生杀死魏某的念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翁某得知魏某次日要早起到县城,便准备好事先购买的砍刀等物品,寻机作案。
次日凌晨5时许,当魏起床进入厨房后,被告人翁某即用砍刀猛砍魏的头部,魏倒地后,翁又用砧板垫住魏的头部,致其身首各异,并用刀将魏的生殖器割断。随后,被告人翁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魏某系断颈致心、脑功能丧失死亡。
判决:死者有过错凶手被轻判
庭审中,被告人翁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农村纠纷引起,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通奸还奸污了被告人的幼女,因而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是出于气愤杀人,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翁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市二中院审理查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遂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持刀砍死魏某,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本案系纠纷引起,被害人魏某与被告人翁某之妻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既是对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败坏,也是对翁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审理此案的市二中院刑一庭审判长程永斌称,魏某与翁某年仅12岁的大女儿发生性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魏某奸淫幼女违反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规范,侵害了翁某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
为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翁某的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翁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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