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保障法规定不常看望老人是违法
几年新的老年保障法出台了,老年人的权益在一定的程度上又受到了一定的保护,我们主要看看老年人权益受到那些新的保证,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新法规定了老年节,规定了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自己的父母。这些规定无疑不给老年人的权益增加了砝码。
亮点一:
财产处置
必须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处理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代为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有关事项时,只要代办人持有老年人的授权证明,甚至只持有老年人的身份证件即可。
但随着我国高龄、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相应增多,经常出现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利用老年人对自己的信任、认知水平下降以及行为能力不足的缺陷,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到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权益的一些事项,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
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新法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要担负“特别注意义务”。
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在办理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电话或者当面等多种形式听取老年人的意愿,或者对代办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等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防止擅自处分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事件发生。
亮点二:
常回家看看也被写入法律
尽管面临巨大争议,但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把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新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到2012年底,我省已经有857多万老年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17.87%。”省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教授说,在我省老龄人口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老年人家庭呈现空巢化趋势也开始愈加凸显。去年,全省纯老家庭人口数达到21449万人,这要占到老年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
“空巢老人们最盼望的就是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杨教授说,这一条规定实质也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制定的。
而针对“常回家看看”入法,叫好但难落实等看法,杨教授认为,作为社会法,它虽不像刑法、民法等具有法律的刚性,但应体现政策、道德与法律的有效结合。“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需要配套立法,也需要地方立法,来加以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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