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险可衔接职工养老险

居民养老险可衔接职工养老险

为妥善解决采取趸缴即一次性缴纳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有关问题,市人社局做出了新规定,并自本月起实行。

新规明确,今后,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趸缴费部分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意味着居民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转成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则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以折算成钱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账户,但不能折算成职工的工龄。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规定后延缴费。选择后延缴费的,待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后延缴费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