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举措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多项举措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日前我市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从审批、土地、收费等多方面予以扶持。

  凡创办养老服务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积极争取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还可享受下列规费优惠:交纳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深化福利性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的改革,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营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