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合同的双方义务

养老合同的双方义务

现在,有不少老年人选择了机构养老的方式安享晚年。服务合同,作为确定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广泛地应用。但由于养老服务没有法定的格式合同,因此,老人及亲属在签订协议时,往往不够严谨、规范,造成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为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人及亲属在签约时,应对养老机构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满意后才可签订合同,对养老服务合同要有所了解,对服务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应仔细斟酌,力求完备。合同的标的体现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表明了服务应当达到的质量和水平。
养老机构应尽的主要义务有:
1、根据民政部颁布实施的《规范》的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具有执业资格,并提供与其等级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配套。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医疗护理人员和生活服务人员,无医务室的应有与其签约的专业医院负责老人疾病的诊治。
老人居室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规范》要求,为老人提供的生活设施和用品须是安全可靠的。机构自身应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
2、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的义务。养老机构须按照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自理、介助、介护)提供相应的服务,注意营养,根据老人的需要或遵医嘱合理配餐,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喂水喂饭。要及时清扫房间,保持室内洁净。定期帮助老人洗澡、理发,修剪指甲,更换衣物。
基于保护入住老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需要,对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严格执行康复计划。老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救。对介护老人制定护理方案并严格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养老机构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3、满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义务。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对老人进行保健知识教育,帮助老人树立健康向上的老年价值观。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