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计委)、科技厅(委、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铁路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卫生厅(局)、民航管理局、广电局、体育局(委)、林业厅(局)、旅游局(委)、文物局、总工会: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有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提倡地(市)、县(市、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
外埠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
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1.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百岁或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4.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3.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卫生部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有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提倡地(市)、县(市、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
外埠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
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1.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百岁或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4.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3.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卫生部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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