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可继续耕种责任田
法律规定保障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编辑同志:
我是静海县杨成庄乡农民,今年65岁。1997年我女儿嫁到本乡另外一村,2002年,女儿离婚后带着孩子回我们村居住,但户口一直在前夫所在的村,我们村也没给我女儿和她孩子分地。女儿和孩子的责任田一直被前夫的父亲耕种至今,女儿多次想要回都被拒绝,请问:我女儿是否有权要回她和孩子的责任田,村里是否有权收回或转包这片责任田。
读者 李 武
律师解答:
行通律师事务所沈雁群律师解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责任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即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经营。该法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读者的女儿有和其他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这是一种物权,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其前夫,都不得侵犯读者女儿承包经营权。
律师解释,村里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责任田”属于耕地,《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读者的女儿不但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相应的农业生产,且还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律师分析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和承包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虽然您的女儿已离婚,但户口还没有迁出,尽管她又回到出嫁前的居住地,但这个村并未分给她相应的土地。因此,在承包经营期内,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无任何权力单方调整或解除当时与您女儿家庭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更无权以任何理由收回该合同所涉及的土地。
律师指出,只要还在承包期内,读者女儿就享有法律赋予的承包经营权,不但村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收回,其他人包括其前夫在内都无权侵犯她的合法权益。若读者女儿前夫的父亲仍拒不返还所侵占的土地,读者女儿只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和当年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县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被侵占的土地,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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